桐廬縣審計局在民生基礎設施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委托代管單位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區分不清晰,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現象普遍存在。審計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體系,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程序。近日,縣國資辦聯合發改、住建、審計、招管辦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代管項目管理的通知(試行)》,提高政府投資代管項目建設管理水平。
一是確定實施范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原則上不得委托代管,確因特殊情況,建設單位無法落實監管責任,可采用代管形式的項目,通過簽訂《工程管理委托書》等相關協議或合同,以委托代管方式,由代管單位負責前期審批、招投標、施工管理、驗收管理、資料存檔等工程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代管項目聯席會議制度。為從源頭上控制出資單位與代管單位工作分離,由縣國資辦牽頭,發改、住建、審計、招管辦為成員單位,建立代管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委托單位提出代管項目委托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聯席會議形成統一意見后,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批準后認定。
三是明確參建各方職責。委托單位建立健全項目全程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項目負責人,專人專項參與和監督項目管理,及時協調解決影響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關鍵問題,接收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資料、文件移交;代管單位負責組建該項目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理項目報建前期審批手續,完善處理項目相關政策間題,按規定進行該項目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等招標、采購工作,對項目建設、投資、質量、安全、工期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做好工程建設、財務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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