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保監會《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相關要求,各公司在完成第一階段的方案制定工作后,目前已進入第二階段(7月-9月)的自查自糾工作階段,根據17號文相關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需對照工作要點逐項開展自查整改,同步開展屢查屢犯問題集中整治,并于9月10日前報送階段性工作報告及附表。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活動持續開展,引導機構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合規”,促進機構構建適當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完善動態優化機制,切實提升一二三道防線的獨立性、協同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各機構后續的自查整改、集中整治工作中,一二三道防線不僅要做好自身工作,還要相互協作共同達成預期工作目標,這不僅是貫徹執行監管要求的規定動作,同時也是保險機構自身內控合規工作長治久安的關鍵舉措。本期文章,小編帶大家重點梳理一下“三道防線”在內控合規管理建設中的主要職責和重點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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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防線的職責
小編在前期文章《2021年,保險業的“內控合規”整合元年?——“內控合規”相關監管規定梳理》中,曾就涉及內控合規的主要監管規定做過基本介紹。下面我們看看監管規定對三道防線的職責是如何界定的。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則對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中的職責有如下界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由董事會負最終責任、管理層直接領導、內控職能部門統籌協調、內部審計部門檢查監督、業務單位負首要責任的分工明確、路線清晰、相互協作、高效執行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履行事后檢查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審計范圍應覆蓋公司所有主要風險點。審計結果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行報告,并向同級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反饋,確保內控缺陷及時徹底整改。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分工協作,配合完成。
根據《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保監發〔2016〕116號)的規定,合規管理是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董事會對公司的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其中,保險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合規管理負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責任,應當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管控,定期進行合規自查,并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提供合規風險信息或者風險點,支持并配合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的合規風險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職責,向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監督各部門和分支機構開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定期對公司的合規管理情況進行獨立審計。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在保險公司內控合規管理體系中最主要的職責可以簡單概括為檢查監督、事后評價,內部審計與業務單位、內控合規職能管理部門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共同成為保險公司內控合規組織體系的有力保障,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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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號文中涉及內部審計的工作要點
基于前文所述的監管規定,17號文對“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開展中涉及內部審計的相關工作,也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現梳理出監管通知中對內審工作的如下要求(因各公司內審職責可能會存在差別,以下僅供參考):
(1)內控合規治理架構:內部審計部門要夯實內控監督職責,開展內控充分性和有效性審計并監督整改。
內審職責:開展內控審計及監督整改。
工作安排:內控充分性、有效性審計應結合在日常審計工作中有序開展,這是日常審計項目的主要內容之一;審計后的監督整改是重點,也是難點。
(2)集團并表管理: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對集團并表管理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內審職責:開展集團并表管理有效性審計,僅適用于保險集團。
工作安排:結合審計日常工作按計劃有序開展。
(3)狠抓重要崗位關鍵人員管理:國有銀行保險機構要配合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構建內控與風險、審計、財會、巡視、紀檢監察等聯合監督機制,嚴查金融風險背后的腐敗問題,嚴防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對從業人員腐敗行為零容忍。
內審職責:協同相關部門做好關鍵人員管理和風險排查,適用于國有保險機構,其他保險機構參考。
工作安排:應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同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共享和協同檢查等。對于日常高管審計或其他常規審計中,涉及重要崗位、關鍵人員的線索或審計發現,應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處理。
(4)推動屢查屢犯頑疾根源性治理:整改問責要堅持更嚴標準和更高要求,責任部門要就整改情況進行自評,內控管理職能部門要做好后續跟蹤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要開展整改驗證,打造“揭示問題-落實整改-警示問責-檢驗成效-完善管理”的全閉環治理機制。
內審職責:屢查屢犯問題整改驗證。
工作安排:根據監管通報及機構核查情況,明確要重點關注的屢查屢犯問題清單,確認責任部門整改完成情況,并通報公司各相關部門,該項工作應結合日常審計工作開展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跟進安排給予重點關注;為確保問題整改驗收工作的質量和高效,應建立明確規范的整改驗收工作流程;應建立與內控責任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責任追究部門等相關條線部門的協同機制,確保信息的有效及時溝通。
(5)做實內部控制評價監督的動態體系:突出常態治理,深化內控合規管常管長機制建設,開展常態化的內控檢查排查和內部控制評價,切實將內控評價監督作為提升風險管理和內控有效性的重要抓手,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健全內控評價監督結果的信息反饋和報告機制,明確內部報告路徑,年度內控評價結果經董事(理事)會審議后按規定報送監管部門。
內審職責:內控檢查和評價工作常態化開展,以及內控評價結果的充分溝通和報告。
工作安排: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內控評價溝通機制很重要,日常審計工作中,內部控制的檢查和評價均應作為常規內容在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應做好信息溝通工作,確保各相關方及時了解內控評價結果和做好后續跟進;在做好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基礎上,有條件的機構,建議增加半年度(甚至季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機制,并在公司內部明確信息溝通機制和內部報告路徑,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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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合規管理建設的長期機制
內部審計是內控合規管理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其主要職責是對內控合規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評價,而內控合規管理工作是貫穿于保險公司各個工作流程中,貫穿于日常工作中,但傳統的事后檢查和靜態評價機制,不能做到及時檢查和反饋,其評價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有時無法滿足管理的需求,因此建立對日常業務工作內控合規情況的動態監測體系,不論對于內部審計,還是對于內控合規職能管理部門,都是未來需要加強的重要舉措,也是17號文中監管重點強調的安排事項。
內控合規管理建設中,做好頂層設計,建立充分有效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深化內控合規文化建設,這是良好的內控合規管理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加強內控合規管理的常態化治理,將內控合規要求嵌入各項業務流程中,逐步實現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信息智能化,則是建立及時有效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的長期機制,也是內部審計工作從事后監督轉向事前事中監督的實現路徑。隨著“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的逐步推進和有序開展,各保險機構對于建立內控合規管理長期機制將會形成更多共識,而內控合規管理工作的提升,也必將為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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