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維護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2017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維護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2017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會經費用于工會組織從事下列活動:
(一)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勞動和體育等活動;
(二)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學習;
(三)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身體檢查和健康保健活動;
(四)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文化活動和娛樂活動;
(五)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志愿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
(六)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享受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七)支持和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比賽和競賽活動。
第三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實際需要,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和發展,不得浪費和濫用。
第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章 經費支出
第五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于工會組織的會員培訓和學習;
(二)用于工會組織的文化活動和娛樂活動;
(三)用于工會組織的志愿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
(四)用于工會組織的身體健康檢查和健康保健活動;
(五)用于工會組織的和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勞動和體育等活動;
(六)用于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由工會委員會審核,經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委員會同意,并報上級工會批準。
第七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截留、貪污、挪用或者揮霍浪費。
第八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符合實際需要,并應當遵循合理、科學、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工會的宗旨和原則。
第九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和發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并接受上級工會的審計和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章 經費審批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由工會委員會審核,經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委員會同意,并報上級工會批準。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委員會應當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并接受上級工會的審計和檢查。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審批程序如下:
(一)工會經費支出申請: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委員會應當將工會經費支出申請提交給工會委員會;
(二)工會經費審批:工會委員會應當對工會經費支出申請進行審核,并報上級工會批準;
(三)工會經費支出執行:工會委員會應當將工會經費支出執行結果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審批應當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并應當嚴格執行上級工會的審批意見。
第四章 經費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 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并接受上級工會的審計和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十九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符合實際需要,并應當遵循合理、科學、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工會的宗旨和原則。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由工會委員會審核,經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委員會同意,并報上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截留、貪污、挪用或者揮霍浪費。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并接受上級工會的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七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八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四十二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四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確保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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