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二條 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適用于江蘇省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由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用人單位的經營范圍和職業職業要求;
(四)勞動合同期限;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六)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服務;
(七)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八)其他條款。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可以是一份書面文件,也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報經依法設立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和勞動者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副本發送給勞動者。
第十二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勞動;
(二)按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三)按照約定完成勞動任務;
(四)保護勞動安全;
(五)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六)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七)配合用人單位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勞動管理制度,制定與勞動合同制度相統一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檔案,將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情況記錄在勞動者檔案中。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和勞動條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活動的權利。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生產經營需要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水平。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不得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訂立訂立訂立訂立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而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不得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勞動者訂立訂立訂立訂立合同。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不得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不得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不得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條件。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三)勞動者依法提出辭職或者依法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三四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勞動者基本信息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不依法訂立、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未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未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未依法及時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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