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高校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高校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校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保證科研項目的有序開展,保證科研項目的質量和進度,提高科研項目的參與度和積極性。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高校的科研項目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高校應當制定科研項目申報計劃,明確科研項目的類型、范圍、內容、目標、負責人、時間、預算等基本信息。
第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研項目檔案,記錄科研項目的基本信息、進展、成果、評價等詳細信息。
第六條 高校應當設立科研項目申報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專家組成,負責科研項目的評審和決策。
第七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申報的審核和管理,確保科研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虛報、騙報科研項目。
第三章 項目執行
第八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研項目執行管理制度,明確科研項目的執行計劃、進度、質量、安全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執行管理,確保科研項目按照計劃有序開展,保證項目質量,避免項目延期和失敗。
第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研項目績效評估制度,對科研項目的執行進度、成果質量、安全風險等進行評估和考核,不斷提高科研項目的參與度和積極性。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研項目驗收制度,明確科研項目的驗收標準、程序、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驗收管理,確保科研項目按照驗收標準有序開展,保證項目質量,避免驗收失敗。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研項目驗收評估制度,對科研項目的驗收結果進行評估和考核,不斷提高科研項目的參與度和積極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高校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造成科研項目管理混亂、延期、失敗等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高校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拒絕或者阻礙科研項目申報、執行、驗收等過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所在高校負責解釋和實施。
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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