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加強工會經費管理和監督,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管理和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加強工會組織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用于支持工會組織的工作,包括:
(一)工會組織日常生活和工會活動所需的經費;
(二)工會組織印刷、郵寄、發送和接收工會信息所需的經費;
(三)工會組織購買食品、藥品和生活用品所需的經費;
(四)工會組織舉辦活動所需的經費;
(五)工會組織其他所需的經費。
第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遵循合理、節約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經過工會會員大會或者工會代表大會批準,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五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八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十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三章 經費使用的監督
第十六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十七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十九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全國總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審查。
第四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全國總工會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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