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規范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的規定。
二、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約定為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短期、長期等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四)知識產權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3.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合同的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同等工作時間、同等工資福利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2. 用人單位依法改變自己的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向等事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七、勞動合同的續訂
1. 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續訂。
2. 勞動合同期滿,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終止。
3. 依法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八、其他規定
1.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2.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旨在規范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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