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保密工作,確保國家和自治區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保密工作,確保國家和自治區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履行保密工作職責,保守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職責。
第二章 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職責:
(一)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加強對國家和自治區秘密的管理和保護,制定并執行保密工作計劃,落實保密防范措施。
(三)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機密信息,避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四)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五)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五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保守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不得向任何組織、個人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不得非法占有、竊取、騙取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三)不得在任職期間發生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秘密的行為。
(四)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五)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六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第三章 考核和獎懲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對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和獎懲的依據。
第八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應當包括保密工作責任履行情況、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情況、保密工作成效情況和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結果應當定期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結果優秀的,可以晉升職務或者給予其他獎勵。
第十一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結果優秀的,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其發生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秘密的行為。
第十二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結果優秀的,應當受到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第十四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十五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十六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十七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十八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十九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一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二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十三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四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五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六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十七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八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十九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十一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二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三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四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十五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六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七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八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十九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條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一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二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十三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開展保密工作,積極提供有關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四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二十五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親屬的保密教育,確保他們不泄露國家和自治區的秘密。
二十六 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保密法律法規,熟悉保密知識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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