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范債券資金的管理,保障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債券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債券的債券資金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債券資金的管理,保障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資金,是指債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債券所對應的資金,包括債券面值、利息、本金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資金管理,是指對債券資金進行接收、使用、監管、披露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債券資金的接收
第五條 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債券交易平臺、債券市場網站等途徑,向債券發行方或債券交易平臺接收債券資金。
第六條 債券持有人接收債券資金時,應當提供債券持有人身份驗證等信息,并按照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債券資金的交易和監管。
第七條 債券發行方應當確保債券持有人身份驗證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向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資金交易和監管等信息。
第三章 債券資金的使用
第八條 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債券交易平臺、債券市場網站等途徑,將債券資金用于購買債券、交易債券、支付債券利息、本金等。
第九條 債券持有人在債券資金使用中,應當遵守監管機構的規定,按照債券資金的使用規則和流程進行債券資金的交易和監管。
第十條 債券持有人在債券資金使用中,應當確保債券資金的安全和合規,不得利用債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第四章 債券資金的監管
第十一條 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債券資金的監管,確保債券資金的安全、合規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債券資金的監管體系,加強對債券資金交易和使用的監控和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債券資金使用中的各種問題。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債券資金的監管制度,加強對債券資金使用的規范和指導,提高債券資金使用的效率和質量。
第五章 結束語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監管機構。
參考文獻
[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債券資金管理辦法[M]. 2021.
[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債券資金實施細則[M].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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