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時,應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
第二章 驗收程序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應當由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并應當提交驗收報告。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進行審核,提出驗收意見。
第六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獨立驗收
(二)聯合驗收
(三)專家驗收
(四)環境影響評價師驗收
第七條 驗收程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驗收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驗收應當由環境保護部指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
(三)驗收應當邀請相關專家進行。
(四)驗收應當公開進行。
(五)驗收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向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反饋。
第三章 驗收條件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
(四)符合相關部門制定的環保標準。
(五)符合相關部門規定的環保要求。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應當明確,并且應當與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建設要求相符合。
第四章 驗收結果
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向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反饋。
第十一條 驗收結果應當符合環境保護部制定的驗收標準,并且應當明確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環保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結果應當明確是否達到環境保護目標,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否達到了環保驗收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結果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申請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結果進行公布,并告知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十七條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行為,環境保護部應當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十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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