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省內外連續發生多起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學校安全、學生安全成為教育領域乃至社會領域、民生領域的大事。2019年省政府頒布實施《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雖然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承擔的學校安全職責進行了規定,但是所涉及的政府部門不夠全面,如應急、消防等重要部門沒有納入學校安全管理體系,職責制定比較籠統,不利于協同發揮學校安全“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作用。近幾年部分省市以政府名義出臺了一些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率先建立大安全管理的系統框架,文件出臺層級高、覆蓋面廣、責任劃分明細、措施要求到位,很受啟發。因此,急需對《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籠統部分進行細化、邊界職責進行明確,有利于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全面加強學校安全管理。
以推進學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科學規范的學校安全管理局面,避免或減少學生安全事故,維護學校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依據《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我們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實施細則》制定過程中,參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消防法》《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及《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規范》(山東省地方標準DB 37/T 3641—2019)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學校安全工作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系統梳理;還參考了河北省、廣東省、江西省、北京市的有關做法,并廣泛征求省政府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社會意見。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由總則、管理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學生安全事故防范、學校安全管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保障機制、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等十一章104條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說明了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學校安全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以及涵蓋的事項。
第二部分,管理職責。主要規定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
第三部分,安全教育與培訓。主要規定了學校要將安全教育課列入學校課程體系,對教材、師資和課時等提出了明確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學生安全事故防范。主要針對學校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就做好思政和德育工作、定期體檢、預防未成年學生溺水、應急救援配備、學生欺凌暴力防范、心理健康教育和違紀學生懲戒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五部分,學校安全管理。主要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學校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第六部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主要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校園周邊治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對公安、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職能部門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督導檢查。主要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并從學校和縣級、市級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四個層面,規定了督導檢查工作不同的內容和相關要求。
第八部分,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主要規定了建立學校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的工作程序,以及事故處置不同階段的相關工作要求。
第九部分,保障機制。主要規定了建立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的工作要求,對健全經費保障、完善激勵獎懲和職稱評定,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等工作進行了明確。
第十部分,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主要對學校安全工作各類考核獎勵和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
第十一部分,附則。主要規定了細則實施的工作要求和有效期限。
四、創新和亮點
相比既有法律法規和其他省市有關規章,《實施細則》創新亮點主要有:
(一)內容更加充實全面。《實施細則》作為操作層面的文件,遵循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修法精神,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變,章節有所調整,內容做了充實和完善,跟進吸收國家最新政策,總結歸納我省多年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按照不能有漏項、擴充有依據的原則逐條進行了細化,由原來的6章63條,細化到了11章104條,對保留的條文也多數都做了修訂、補充和調整。初步構建了上位法律、國務院文件、部門配套政策相銜接的,相對完整的學校安全管理教育體系,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學校安全管理,推動職責落實。
(二)各方職責更加明晰。結合“平安中國”“平安山東”創建,首次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實本地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和管理責任,將“平安校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平安建設規劃。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首次專章明確了政府和部門職責,進一步厘清細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校園安全管理職責,明確了學校設立安全管理工作機構(部門),提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專職保安人員配備標準,有利于形成“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綜合治理、依法管理”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適用性針對性更強。教育部目前沒有獨立的學校安全管理部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由督導局、基教司、職教司、高教司、思政司、規劃司等司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實施細則》按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不同類型;校內、校外不同區域;硬件、軟件不同環節;政府、部門不同層級;學校、教師、家長、學生不同身份等幾個維度,分別提出制度性要求,涵蓋范圍寬泛,對學校適用性強。
(四)學校安全工作內容更加規范。因受上位法限制,國家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內容一直未統一標準,絕大多數省市學校安全工作還停留在行政層面,即靠行政文件、行政會議、行政檢查、行政追究等手段實施管理,而對學校安全工作內容特點、規律、對象、類型、管控等卻不能做出較為專業的具體指導。《實施細則》針對學校安全工作仍然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從構建學校安全領導組織體系、管理制度體系、宣傳教育體系、綜合防控體系、隱患排查整治體系、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等“六個體系”,到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機制和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等“兩個機制”,搭建出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系統框架,提高我省學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五)守護校園安全的舉措更實。《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是一部法規,體現的是立法的正確政治導向,發揮的是立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具體操作起來,有界限不清晰,部分領域、部分事項責任不明確等困難,《實施細則》對我省校園安全實踐中總結出的一些經驗做法,進行了吸收和細化,使《實施細則》更接地氣、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一是拓展了校園周邊管理的安全范疇。針對學校周邊環境開放,不可控制因素較多,安全責任分散,明確提出校園周邊200米范圍為學校安全區域,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管理,解決了校園周邊安全責任分散,不愿管、管不了的問題。二是健全了安全工作常態化的督導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建立學校自查、縣區普查、市級交叉檢查等常態化檢查機制。將學校安全納入教育質量評價和教育行政、學校校長、班主任、學科教師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工作考核,解決做與不做是不一樣,做好與不好不一樣的問題。三是明確了學校在安全事故中的處置方式。對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公共安全事件應對、安全事故輿情管理、學校安全責任承擔、傷害事故免責情形、矛盾糾紛處理機制、禁止“校鬧”行為等作出規定,從而有效維護校園秩序,讓學校安全辦學,靜心育人,解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問題。四是規定了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的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經費,解決學校安保隊伍建設和一鍵式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技防”經費無法保障的問題。
(六)追究問責情形更加具體化。學習借鑒《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內容,進一步細化了學校安全工作追責問責應遵循的原則,即“失責必問、于法有據,分級實施、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嚴管厚愛,程序規范、公平公正”。《實施細則》梳理了五類追責情形,并將涉學生非正常死亡責任事故,納入省對市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納入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文明單位考核,納入有關部門(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年度績效考核,根據考核指標要求和失職失責情形予以量化扣分,力求將“緊盯未落實的事、問責不落實的人”落到實處,利于鼓勵有關部門和學校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來源:學校安全云服務
(聲明:以上圖文,貴在分享,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如涉及侵權,請權利方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或依法處理。)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