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4月27日訊(記者宋磊 通訊員費志清)4月27日,武漢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下稱“決定”),對23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11件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該決定將報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
此次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基于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民法典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營商環境優化、長江生態保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等領域,先后開展的三次法規專項清理。
生產銷售電動車違法行為信息與公安交管部門共享
決定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進行修改。
對原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其中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標稱電壓和外廓尺寸應當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技術指標,且具備人力騎行功能。”等規定進行修改。
修改后,相關規定為:“在本市生產、銷售、準予登記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銷售電動車實施監督管理,并將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的信息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收回獎勵并追加罰款
決定對《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進行修改。
對原第三十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依法追回獎勵”進行修改,并增加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公園內相關違法行為改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罰
決定對《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將原第三十九條中,對在公園設施、樹木、雕塑上涂寫、刻劃、張貼,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亂倒亂扔廢棄物,未經許可駕車進入公園,損毀草坪、花卉、樹木和公園內的設施等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進行修改,由原條款規定的“園林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園管理機構”修改為“城管執法部門”。
違規運輸建筑生活垃圾,罰款額度提高至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決定對《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對原第三十四條中,關于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漿、糞便和其他流體、散裝物品,不使用密閉車輛運輸的,以及運輸碎石料、黃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物品,裝載物超出車輛擋板高度等行為的處罰標準,由原條款規定“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業委會從公共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須經業主大會決定
決定對《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將原第三十五條第四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商家未按規定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將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決定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進行修改。
修改后加大了相關處罰力度,將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因部分地方性法規制定年代久遠,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隨著相關上位法律法規出臺,部分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與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或被覆蓋,決定對《武漢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條例》《武漢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武漢市農業經營合同條例》等11件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編輯:鄧臘秀】
更多精彩內容,請在各大應用市場下載“大武漢”客戶端。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