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融資租賃行業的從業者可能算是金融行業中最為忙碌的群體了。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一周后,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143號),(以下簡稱“143號文”)。雖然兩個規則分別適用于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但相類似的是,兩者同樣引起了市場的強烈反響。
本文將從整體宏觀和具體微觀兩個層面對143號文進行解讀分析,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其內容及所帶來的影響。
一、整體解讀
眾所周知,在143號文之前,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運營項目公司主要依據2010年的《關于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0〕2號),(以下簡稱“2號文”)和2014年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辦發〔2014〕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文”)。從2022年1月7日起,143號文取代2號文,同時,143號文中關于專業子公司的新規定也對198號文起到了補充作用。
整體而言,143號文繼承了2號文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思路,可謂“蕭規曹隨”。同時,143號文結合十余年來融資租賃[1]市場的發展動態,吸收了近年來監管窗口指導的新增要求,實現了“與時俱進”。參照2號文研讀143號文,我們大致可以歸納出三方面的監管變化。
1. 適度支持
不少業界朋友讀罷143號文后直呼“新年大禮包”,這不無道理。監管在143號文中對很多2號文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使得相關業務獲得明確支持。這必將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利用項目公司的特點與優勢進一步發展壯大。
舉例而言,2號文明確項目公司所適用的租賃物僅包括:飛機(含備用發動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三類;而143號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集裝箱、工程機械和車輛三類。這意味著監管對于融資租賃行業利用項目公司開展業務的社會效應有正面評價,同時也認可新增的三類租賃物在“一帶一路”等業務場景中的融資租賃業務大有可為。
2. 嚴管境外
對于以飛機、船舶為代表的跨境融資租賃而言,通過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展業具有多重優勢,這也成為融資租賃行業推進國際化發展的必然選擇。143號文對此當然予以支持。不過,監管也意識到境外項目公司所帶來的挑戰,因此143號文采取了一視同仁的監管思路。對于境外項目公司而言,相比此前的實踐操作,143號文的從嚴監管自不待言。
例如,143號文強調需要建立項目公司集中統一管理機制,實施并表管理,并且適用不低于租賃公司直接開展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該等要求并不區分境內、境外項目公司。考慮到跨境業務普遍適用外國法律和額外受限于當地監管要求,境外項目公司在具體運營中落實143號文的各項要求將成為金融租賃公司的一項挑戰。
3. 嚴控風險
在嚴控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有效控制項目公司展業過程中的各類風險無疑是一個重要的監管考量。143號文在此前監管文件和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增設了一些新的監管措施,將會有益于行業長遠健康發展。對此,在銀保監會關于143號文的答記者問中有專門闡述。
二、具體分析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143號文自印發之日(即2022年1月7日)起施行。因此,從合規角度出發,金融租賃公司應即刻開始按照143號文的要求管理和運營其專業子公司及項目公司。接下來,我們將從“可以做什么”、“要求怎么做”和“不能做什么”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可以做什么”
1. 設立項目公司
143號文對設立境內外項目公司做了分別規定。境內項目公司可由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區域設立;而境外項目公司僅限由專業子公司設立。
2. 租賃物6 X
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可選擇的租賃物包括飛機(含發動機)、船舶、集裝箱、海洋工程結構物、工程機械、車輛。參照2號文的規定,兜底的“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設備資產”繼續保留。
3. 經營范圍擴大
2號文在經營范圍中僅列舉了金融機構借款和境外外匯借款兩項借款事由,導致實際操作中項目公司能否向股東借款成為一個未明事項。針對實操中項目公司往往需要從股東處獲得資金支持的情況,143號文明確將“向股東借款”列入經營范圍,很好地解決了項目公司的實際資金需求。
另外,2號文項下項目公司經營范圍中的“境外外匯借款”本次調整為“境外借款”,符合人民幣國際化的總體趨勢。
4. 管理型項目公司
143號文根據跨境租賃的實際情況,創新提出“管理型項目公司”的概念。當然,由于其特殊性,目前僅允許在境外設立,原則上最多設立3家。根據143號文的規定,其經營范圍是投資管理其他項目公司或發行債券融資。因此,原則上應該分別設立管理型項目公司開展上述兩類業務。
5. 項目公司股權轉讓
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是轉讓租賃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在行業中并不鮮見。143號文對此予以再次確認。同時,143號文明確了真實、整體、潔凈的轉讓原則,禁止具有特殊目的(如帶期末回購)的轉讓安排。
143號還要求項目公司需符合相關規定方可轉讓股權,因此如果項目公司的情況(如股權結構等)不符合143號文規定,則不能進行轉讓。有意思的是,該項規定會產生一個悖論,即對于現存非單一股東的項目公司,理論上調整股權結構進行整改成本最低,但由于其不符合單一股東規定無法安排轉讓和受讓股權,因此只能考慮采取其他方式整改。
“要求怎么做”
143號文體例涵蓋了經營管理、監督管理兩部分的要求,考慮到相關規定清晰明確,我們在此做擇要介紹。
1. 基本要求
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是143號文明確的項目公司管理基本原則。
具體要求涵蓋了建立項目公司集中統一管理機制、制定項目公司管理制度、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項目公司專項內部審計等。
2. 單一業務要求
項目公司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因此傳統上有“單機單船公司”的說法。2號文中明確要求“每個項目公司對應一筆租賃合同”。實踐中,出于運營成本等考量,存在單一客戶批量業務的模式,但該種模式曾被監管要求整改。143號文提出了“每個項目公司對應一筆租賃合同或單一承租人”的新思路,兼顧效率與風控,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與單一客戶開展長期合作。
3. 項目公司設立與注銷
2號文要求項目公司在與租賃業務有關的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解散。此前監管也曾經對項目公司的設立與注銷給予窗口指導,要求及時注銷合同已履行完畢和未實際展業的項目公司。143號文將相關監管思路落實到規定層面,包括:
1)設立項目公司需滿足必要性原則,并且要審慎控制項目公司數量;
2)禁止在無實際業務背景的情況下設立項目公司;
3)嚴控股權層級,明確境內項目公司僅允許1層級,境外項目公司原則上不超過2級。考慮到允許在境外設立管理型項目公司,因此實質要求與境內一致;
4)對于無尚未履行的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合同及未決事項滿6個月的項目公司,應清算關閉。[2]
4. 境外發債控制
境外發債方面,143號文采取了原則要求與具體控制的雙重約束機制。既原則性規定了應加強發行規模及資金運用管理,合理確定總量規模,確保資金用于配置融資租賃資產的要求,也明確了發行前至少10個工作日報告和債券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管理型項目公司應付債券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專業子公司(合并報表口徑)資本凈額的5倍)。此外,銀保監會還有權對前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5. 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
隨著反洗錢的重要性在金融行業逐漸凸顯,143號文也順應監管趨勢和立法需求[3],加入了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要求。其具體要求包括兩方面,一是應建立項目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二是應落實執行并進行管理。
6. 風控事項報告
項目公司重大事項報告的要求在2號文中已有詳細的期限和事項要求。143號文的修訂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1)調整了原有的“重大事項”表述,刪除了列舉的“股權轉讓、資產出售”兩項。按此口徑,股權轉讓、資產出售將不再需要執行10個工作日內報告的要求;
2)完善了風控口徑,新增“重大風險”與原有的“重大損失”及“涉訴”并列,進一步提高了風控要求;
3)對境外項目公司的報告事項做了單獨額外規定,對境外項目公司的日常風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不能做什么”
在143號文中,限制性規定出現較多,而禁止性規定相對較少。對于已經設立項目公司的金融租賃公司而言,潛在影響較大的一條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項目公司在規范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資產業務”。結合以往的經驗,我們認為以下情形可能會受到影響。
情形一 設立超過6個月但未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項目公司
由于不符合143號文關于必要性的相關規定,邏輯上應按清算要求進行整改。監管是否會從兼顧效率的角度出發,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在一定過渡期內繼續使用已設立的此類項目公司,有待在實際操作中觀察。
情形二 由金融租賃公司合資設立的項目公司
此類項目公司不符合143號文關于單一股東的要求,故而需要整改。但考慮到合資項目公司的股權無法根據143號文轉讓,注銷將可能成為相應整改的優先選項。
情形三 由金融租賃公司直接設立的境外項目公司[4]
根據143號文的要求,境外項目公司只能由專業子公司設立。因此,不符合此要求的境外項目公司也需要進行整改,原則上不得新增資產業務。考慮到設立專業子公司需要滿足相應條件和履行相應程序,監管對于無專業子公司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此項具體整改要求有待進一步澄清。
【注釋】
[1] 《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其所稱的融資租賃包括了會計上的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本文采用相同口徑。
[2] 此條是否可以理解為對于新設項目公司開展業務給出6個月的窗口期,有待監管進一步澄清。
[3] 詳情可參考202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
[4] 143號文明確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設立的項目公司比照境外項目公司執行,因此港澳臺的現存項目公司同樣適用本條的分析。
合作機構: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作者: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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