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具體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與調試、工程保修等工作內容,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施工合同與其它建設工程合同一樣,都是雙務有償合同,是依照自愿、公平、誠信原則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整個建設工程合同體系中起主干合同的作用。在實際施工中,如果遇到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則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xié)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其它雙務有償合同在具有共性的基礎上,另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建筑產品是不動產,其基礎部分與大地相連,具有固定性的特點。因此,每個施工合同的標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間不可替代。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結構復雜、體積龐大、建筑材料種類多、工程量大,其工期一般較長。合同簽訂后到正式開工前有一個較長的施工準備時間;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要有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還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工期順延等,這就決定了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還可能要長于約定的合同工期。
(3)合同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承發(fā)包關系、買賣關系、勞動關系、保險關系和運輸關系等,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內容盡量詳盡。因此,施工合同除了應當具備一般合同的內容外,還應對安全文明施工、專利技術使用、發(fā)現地下障礙物和文物、工程的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變更以及材料設備的供應、運輸、驗收等內容作出約定。
(4)合同監(jiān)督的嚴格性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對國家經濟發(fā)展、社會公共安全、人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國家制定了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對施工合同進行嚴格地監(jiān)督。
(5)糾紛的多發(fā)性
監(jiān)督事項涉及合同主體的市場準入即承發(fā)包人的資質要求、承發(fā)包的招標程序及禁止掛靠、合同履行中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等等。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上述特點及建筑市場實行的先定價后成交的“期貨式”交易特性,再加上目前建筑市場僧多粥少,交易主體市場地位嚴重不平等,市場對業(yè)主的約束和規(guī)范甚少,合同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權、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市場交易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和不利地位。以上市場、交易、合同特點決定了建筑行業(yè)的高風險性。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lián)網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