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重要科技
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
匹配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等,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辦法》(滬科規〔2018〕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9月28日
《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
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
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等規定,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辦法》(滬科規〔2018〕5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對修訂后的《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管理辦法》(滬科規〔2023〕11號)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科技計劃持續優化,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新一批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啟動實施,同時,《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在預算編制執行、結余資金等方面也做出調整。
自2023年5月以來,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通過調研、座談會等形式,全面聽取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基于國家科技計劃體系調整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變化,結合第三方評估報告和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修訂,并于2023年9月8日上網發布征求公眾意見。
二、修訂后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包括:
1.規范資金來源。明確匹配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牽頭承擔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的本市單位。
2.增加配套類別。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體系部署情況,將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納入匹配支持范圍。
3.調整開支范圍。根據《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規定,調整匹配資金開支范圍。匹配資金可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科研活動支出,賦予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更多經費使用自主權。
4.優化配套節點。根據匹配工作實際情況,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在獲得項目立項后,根據國撥經費到款進度,向市科委申請匹配資金。
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
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本市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承擔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保障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市財政科技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以下簡稱“匹配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匹配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牽頭承擔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的本市單位(以下簡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包括: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重點項目等。
第四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編制匹配資金的年度預算,對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的匹配資金申請進行審定,對其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匹配資金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是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
第六條匹配資金原則上按照國家實際撥付的項目經費(扣除轉撥給非本市單位的部分)的10%計算,可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科研活動支出,具體使用和管理要求參照本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現有支持比例的項目,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具體匹配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支持。
第七條市科委根據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取得的國家經費情況,編制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第八條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相關機構正式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備案。
第九條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在獲得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后,在項目在研期間,根據國撥經費到款進度,向市科委申請匹配資金,提交立項批復、任務書或合同書(含經費預算表和支出預算明細)、撥款通知、銀行到款憑證等相關材料。在首次申請時已提交過的材料,后續申請時無需重復提交。
第十條市科委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確定擬匹配金額,并按程序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委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匹配資金。
第十一條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對匹配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匹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在匹配資金申請、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市科委終止經費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經費;情節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匹配資金支出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管理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匹配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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