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設備管理,保障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設備是指構成固定資產的生產設備,包括生產用的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以及維修設備等。
第三條 設備管理的基本政策是: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的措施,對公司生產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綜合規劃、合理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生產、適時改造和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技術裝備水平,為公司的發展服務。
第二章 設備管理的組織和原則
第四條 公司的設備由生產中心的設備能源部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能是對設備規劃、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設備實行分級管理。
1.設備能源部負責公司生產設備的綜合管理,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制訂、執行及故障維修,保證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不斷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生產車間負責正確使用設備,做到定人、定機、定崗;及時發現設備故障,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3.生產班組負責定期對設備進行日常潤滑保養,減少設備磨損,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能耗,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4.設備管理必須為生產工藝服務,必須貫徹“預防為主,保全與保養并重”的方針,做到專業維修和操作保養相結合。
5.設備管理必須狠抓設備的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科學檢修三個環節,廣泛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提高設備產出率。
第三章 設備的基礎管理
第六條 設備能源部應對公司的所有設備按照規定逐臺進行統一編號,建立設備卡片和臺賬,建立設備檔案,做到隨機附件和技術資料齊全。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全套翻譯人檔。
第七條 財務部應至少每年對所有設備進行一次復查核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
第八條 設備能源部根據設備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和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結合設備的可靠性、維修的難易程度、設備停機損失、購置原值等因素,將設備劃分為重點檢修設備、一般檢修設備和隨時維修設備。不同的設備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方式。
第九條 設備的調撥。
1.設備的調撥必須由設備能源部統一進行,各部門不得私自進行調撥。
2.調撥出的設備必須隨帶原有輔機、附件和技術文件。
3.各生產車間如需設備調撥的,應由車間主任填寫“設備調撥申請單”,交設備能源部經理審查,生產總監審批。由設備能源部經理組織調撥雙方進行設備交接。設備的調撥應報財務部備案。
第十條 設備的封存。
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
2.封存由設備能源部進行,封存應有明顯的標識。
3.設備封存前進行一次全面維護,采取防塵、防銹和防潮措施。
4.所有封存設備都應達到設備完好的要求,并列人設備檢查范圍。
第十一條 設備的檔案管理。
1.設備能源部設設備管理員,負責設備技術檔案和狀態檔案的管理工作。
2.設備的技術檔案是指設備的安裝、零部件、自制設備、特種設備、使用說明書、圖樣等技術資料。
3.狀態檔案是指設備的分布、購進和安裝日期、使用年限、維修記錄、調撥記錄等資料。
4.設備管理員負責整理、保管本部門應歸檔的資料,負責與公司檔案室進行相關的業務聯系并及時歸檔本部門的資料。
5.已歸檔的設備檔案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歸檔資料。
第四章 設備的購置
第十二條 設備能源部應廣泛收集設備科技發展的資訊以及市場信息,并收集使用單位對有關設備的使用意見,為新設備的購置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對于新設備的購置,設備能源部應提出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并對關鍵設備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把好選型和安裝驗收質量關,為設備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礎。
第十四條 對于配套設備及進口設備的規劃選型工作,由生產總監組織生產車間、技術部、供應部、財務部等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和經濟分析,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 選購的設備應備有齊全的設備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易損件。選購含有壓力容器的設備必須“三證”資料齊全。
第十六條 設備到貨后,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采購部、生產車間、庫管部和供方派員共同參加開箱驗收,并認真做好開箱記錄,按裝箱單核對主設備、附件、工具、備件和技術資料,辦理人庫和安裝手續。
第十七條 設備安裝調試完畢應按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性能檢查、試車和試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驗收后設備能源部應負責將安裝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第五章 設備的使用與保養
第十八條 生產工人在獨立使用設備前,必須對其進行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維護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設備操作人員對設備必須做到“三懂”,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四會”,即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排除故障。特殊工種須持由國家勞動部門發給的操作合格證上崗。
第二十條 設備的使用管理實行定人、定機方式。對于由多人操作的設備和生產線,實行機長制,原則上機長由設備所在班組的班組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操作人員嚴格執行設備的操作規程,嚴禁設備超負荷、超范圍和帶故障運轉。如果現場管理人員強令操作工人超負荷、超范圍和帶故障使用設備時,設備能源部有權制止,操作人員有權拒絕。
第二十二條 設備操作人員按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并保證設備運行記錄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 設備能源部應根據生產計劃和設備本身的特點,實行預防檢修。對于生產設備應利用一切生產空隙安排好維修和檢修工作,并認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計劃。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特種設備如壓力容器等,設備能源部應嚴格按
照國家相關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檢修和報檢。
第二十五條 設備的保養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潔保養、維修工專業維修保養加中修、大修計劃檢修三部分組成。設備能源部根據設備情況制定保養的內容、時間、責任人,對由于保養不當造成的設備損失或事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設備的日常保養以操作工為主,操作工應當按照設備能源部制定的設備日常保養要求和規定進行保養,預防設備的損壞和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維修工和操作工嚴格按照潤滑周期表執行加油潤滑,落實“五定”(指定時、定點、定量、定質、定人)管理,防止設備斷油。
第二十八條 車間主任、設備能源部經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設備保養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設備的維修
第二十九條 設備發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決時,應立即填寫“設備報修單”通知設備能源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排除,并做好維修記錄。
第三十條 在接到設備報修以后,設備能源部經理應根據設備的故障程度和原因,派出相應的維修人員前往車間進行修理。
第三十一條 維修人員在維修完畢后,應通知使用單位的員工進行驗收,并在報修及驗收單上簽字,對維修用時和維修材料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司現有技術力量無法完成的設備報修,應由技術員填寫“外協修理申請單”,經設備能源部經理審核后,報生產總監審批。外協修理申請單應詳細注明維修設備的名稱、故障原因、外協廠家和預計費用。
第三十三條 在維修完成以后,使用部門和設備能源部應當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對重大設備改造和大修后的驗收還要有技術部門參加。
第三十四條 對于經常發生故障的部位,設備能源部應認真分析,制訂改善維修措施,盡量從根本上消除故障以及發生原因。
第三十五條 設備大修、中修的檢查驗收。
1.設備大修、中修完工驗收必須嚴格按說明書或大、中修計劃書中規定的各項檢修內容、技術標準要求進行。
2.對無法修復到出廠標準的老、舊設備,原制造有嚴重缺陷的設備,經過兩次以上大修的設備,嚴重損壞過的設備,在保證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精度標準,或根據工藝要求另行制定大修的標準。
3.凡降低修理項目精度標準的設備,必須在大修、中修任務書中注明。
4.設備大修、中修后應及時進行內、外部檢查,空運轉試驗,升壓、升溫試驗,負荷運行試驗,試生產等必要的技術性能試驗,必須達到設備出廠標準和符合原安裝的生產工藝要求。
5.設備大修、中修驗收由生產車間、技術部、設備能源部參加,驗收合格后填寫驗收交接單,一式三份,生產車間、技術部、設備能源部各一份。
6.驗收后設備能源部應將大修、中修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第七章 設備改造與更新
第三十六條 設備能源部必須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進和設備技術狀況制訂設備改造和更新計劃。
第三十七條 設備改造與更新方案的審批。
1.一般設備的改造與更新,由設備能源部提出方案,報生產中心批準。
2.凡納入新建或技改項目中的重大設備改造與更新,應由生產中心組織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設備能源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設備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進行。設備更新原則上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更新。
1.經過多次大修,技術性能不能達到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2.技術性能落后,經濟效果很差的。
3.通過修理、改造雖恢復性能但不經濟的。
4.耗能大或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三十九條 設備更新工作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由生產總監具體負責,并應舉行以設備能源部為主,生產車間、技術、質量、財務各部門參加的論證會,研究更新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設備能源部負責實施。
第八章 備品備件的管理
第四十條 備品備件是指設備維修所用的替換零部件,常用的備品備件應保持一定的庫存。短缺時由設備管理員提出采購申請,設備能源部經理審核,生產總監批準。
第四十一條 備品備件由設備能源部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辦理領用手續,具體單據由保管員負責保管,財務中心應定期審查所有單據和對庫存物品進行盤點。
第四十二條 保管員應確定最高、最低儲備量,做好備品配件定額儲備管理,確保設備維修需要。
第四十三條 備品備件由維修人員提出領用申請,設備能源部經理審批,保管員按領料單發放。當備品備件進行直提、直購時,需補辦申領手續。
第四十四條 設備能源部應做好領用備品備件的保管、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備品備件。
第四十五條 重要專用維修工具由設備能源部經理提出申請,生產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一般維修工具由維修班長提出申請,設備能源部經理審核,生產總監批準。
第四十六條 設備能源部應做好備品備件和維修工具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章 設備的閑置與報廢
第四十七條 閑置設備是指由于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的生產設備,設備閑置在半年以上的應進行封存管理,設備的封存和啟封時必須由設備能源部和財務中心共同進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結構或技術原因長期不用,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閑置設備,應積極組織外調、出租或轉讓,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
第四十九條 設備報損、報廢條件。
1.因意外事故或災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結構嚴重損壞而無法使用的設備。
2.制造質量低劣,達不到最低工藝要求的設備。
3.生產使用造成損壞、無修復價值的設備。
4.機器陳舊,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且無法改造的設備。
5.耗能高,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
6.超過使用年限的設備。
第五十條 報損、報廢設備的處理方法。
1.按現有價值整件或整機出售。
2.拆卸、轉讓可利用的零部件。
3.不能利用的部件按廢料處理。
第五十一條 報廢申請由使用部門提出,設備能源部進行專業審查同意,報設備使用部門所在系統總監審批。屬于固定資產的設備,還須由申請部門轉財務管理部進行固定資產減損處理。
第五十二條 不得將已報損、報廢的設備用于生產、維修。
第五十三條 處理報廢設備收入的資金,只能用于設備的更新和改造。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生產中心制定,報董事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設備能源部解釋、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類似的規章 制度自行廢止,與之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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