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繼續發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機制優勢,有章可循,不斷支撐“雙區”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以及《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市科技創新委修訂現行《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
一、制定背景
2019年7月,經市政府審定,我委發布《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推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試行評審專家主審制。
構建公平公正、規范嚴謹、廉潔高效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制度,是我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2018年市政府出臺《深圳市重大科技項目評審辦法(試行)》,率先在全國實施重大科技計劃項目“主審制”,經過三年多的實踐,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一是建立了重大項目評審專家庫,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主動邀請、共建共享等多種方式,國內外(含港澳)科技界、產業界高層次人才匯聚;二是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自組織實施以來,已涵蓋了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專業領域,確保了高質量發展;三是重大項目從已完成評審項目的情況來看,比較有效地克服以往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存在的評審專家權威性不足、評審程序科學性不足、評審意見針對性不足和評審信息公開性不足等問題。
目前,我市科技創新正處在自立自強、突破創新、轉型升級、引領發展的關鍵時期,為應對科技變革對于科技管理體制的挑戰,進一步提高評審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有必要繼續堅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主審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融入和貫穿到現行的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制度中,按照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的目標,不斷促進深圳科技創新事業發展。
二、主要內容
《評審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評審組織等十二章,共56條,比原辦法新增14條,修改完善22條,保持不變20條。
第一章 總則。共6條,明確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科技項目評審和評審組織的定義、建立專家庫和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 評審組織。共5條,明確評審組織的機制、條件、工作方式、專家組織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章 一般項目評審方式和程序。共4條,明確一般項目的評審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內容。
第四章 重大項目評審方式和程序。共2條,明確重大項目的評審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內容。
第五章 一般項目評審專家遴選。共3條,明確一般項目評審專家遴選的要求、專家組人員構成等內容。
第六章 重大項目評審專家遴選。共3條,明確重大項目評審專家條件、構成、選取要求等內容。
第七章 評審專家管理。共5條,明確評審專家回避要求、操守、強化學術自律和學術監督等、科技主管部門動態管理等內容。
第八章 工作人員管理。共4條,明確工作人員工作紀律、要求、行文準則等內容。
第九章 評審現場管理。共10條,明確評審現場管理主體、對答辯人員的要求、評審組織補充專家的條件、評審機構和人員工作要求、對評審專家的工作要求和處理方式等內容。
第十章 公開公示和異議處理。共4條。明確公開公示的原則、審批結果公示的時間要求、異議處理的條件等內容、
第十一章 科研誠信管理和監督檢查。共8條。明確科研誠信管理的內容、評審組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失信行為及其處理方式、評審專家的失信行為及其處理方式、項目申請人違反規定或失信行為及其處理方式、評審救濟、信息公開等內容。
第十二條 附則。共2條,明確《評審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點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特點:
(一)定義重大科技項目與一般科技項目。《評審辦法》規定予以競爭性立項資助的科技項目,分重大和一般兩類,分層次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明確為經市政府同意、立項資助金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是資助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能力的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的技術攻關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或者是重要人才專項等的科技項目。
(二)建立分層次的評審專家庫。《評審辦法》規定專家庫分重大項目專家、一般項目專家兩個層次,通過分層次管理,重大項目必須匹配重大項目專家,解決“找誰評”、“誰來評”的問題。
(三)堅持重大項目專家“主動遴選”方式。《評審辦法》明確評審專家抽取或者選取兩種方式,重大項目采用選取方式。
(四)堅持重大項目答辯評審主審機制。主審專家先期審閱,確立評分區間,專家組集體討論,避免獨立評審出現的專家意見過于分散,體現民主集中。
(五)分類制定項目評審程序和方式。一般和重大兩類科技項目評審,分類分層級,重大項目分材料評審和答辯評審兩個程序,并按推薦率、綜合評分高低和擬立項數量確定下一階段名單,其他項目評審則按情況而定。
(六)增加公開公示和異議處理內容。將原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辦法中的公開公示和異議處理相關內容融入,暢通申訴渠道。
(七)健全科研誠信管理制度。按照《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融合原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辦法中信用管理相關內容,增加科研誠信管理內容。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1-20 瀏覽次數:15
深科技創新規〔2023〕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科技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提高評審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我委修訂了《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3年10月30日
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項目評審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評審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競爭性立項資助的科技項目,分為一般科技項目(以下簡稱一般項目)和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重大項目是指經市政府同意、立項資助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科技項目,或者是資助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能力的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的技術攻關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或者是重要人才專項等科技項目,其余的為一般項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穩定支持、評估論證、審計或者核查等方式立項的科技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或者從其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評審,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評審組織機構組織科技、經濟、管理等領域的專家擔任評審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本市科技項目進行評判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組織機構,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科技項目評審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及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辦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的組織機構。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科技項目評審活動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評審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庫,分一般項目專家庫和重大項目專家庫,進行分層次管理,對專家庫動態更新和維護。
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符合規定條件的專家入選專家庫。
第六條 科技項目評審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并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項目評審組織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實際的評審制度和機制,完善專家遴選制度。
在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年項目申請數量、科技計劃安排等實際情況,秉承公平、專業、合理、擇優、回避的原則,自行組織開展評審或者委托市內外具有科技評審組織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擔任評審組織機構承辦科技項目評審組織工作。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行開展組織評審的,應當組建相應評審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程序組織評審和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組織評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對符合條件和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考察、調研等環節,并通過遴選方式予以確定委托關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評審組織機構簽訂委托評審合同。
第八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擁有健全的管理、行政、監督和財務等部門;
(三)具有完善的評審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風險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檔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內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四)具有滿足評審服務要求的結構合理、穩定且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五)具有滿足評審服務要求的專家庫資源;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較完備的辦公系統,能夠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開展專家評審工作,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規范化培訓;
(七)社會信譽良好,運作規范,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具有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相關經驗的專業機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委托。
第九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開展評審工作前制定評審工作方案,并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評審工作方案原則上應當明確評審的時間、地點、內容、程序、方式、評審專家構成等內容。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過程中對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評審專家名單抽取、選取和保密管理,進一步推進專家抽取、選取和使用崗位分離。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評審前,應當向評審專家闡述評審項目的遴選和立項要求,包括立項目的、重點方向、重點解決的問題等。
第三章 一般項目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項目的立項必要性、目標任務的可行性、技術的先進性及創新性、管理與機制的保障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評審標準,編制專家評審表。
第十三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按照不同立項方式,采取相應的評審程序和方法,同輪次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避免評審結果出現歧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對重大原創性、顛覆性、交叉學科等創新項目的非常規評審機制。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采取材料評審的,評審專家在評審組織機構規定的評審時間,登錄評審業務系統,依照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程序,在線審閱項目申請材料,客觀公正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二)采取答辯評審的,科技項目的申報團隊成員在指定時間、地點,現場介紹項目情況,并回答評審專家的提問。評審專家根據現場答辯情況,對項目的創新性、研究的可行性、團隊的實施能力、項目實施的保障環境等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主要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評審組織機構根據參評項目的類別、數量和專業等情況合理確定專家的評審項目數、總時長等工作量;
(二)評審組織機構在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匹配評審項目,合理確定項目匯報和答辯時間;
(三)評審專家在評審業務系統中對項目定量打分、定性評價,并填寫專家評審表;
(四)評審組織機構匯總核對專家評審表并封存;
(五)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前對評審專家名單嚴格保密,有條件的應當在評審結束后向社會公布;
(六)執行評審結果反饋、立項公示、異議處理等措施,實現評審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四章 重大項目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評審前,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缺失的,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材料經補充后仍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通過形式審查的,方可進入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評審分為材料評審和答辯評審兩個階段。
(一)材料評審為第一階段,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1.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根據參評項目的學科領域和研究方向,選取7名以上單數同行專家組成材料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應當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審,提出推薦意見和評分,撰寫詳細評審意見;
2.材料評審結果由綜合評分和專家推薦率組成,其中綜合評分為專家組成員平均分,專家推薦率為項目的推薦專家數占參評專家數的比率;
3.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數量小于等于擬立項數3倍的,直接進行答辯評審。項目數量大于擬立項數3倍的,原則上先進行材料評審,再進行答辯評審。
4.對材料評審專家推薦率超過50%的項目,原則上按照專業組綜合評分從高到低,取不超過擬立項數3倍數量的項目,進入答辯評審。
(二)答辯評審為第二階段,采用主審制方式組織:
1.評審組織機構應當選取不少于9名的單數同行專家組成專家組(市外專家不少于4名),其中不少于3名單數專家作為主審專家,專家組原則上應包含國際小同行專家。評審組織機構在答辯評審前,將申請材料和評審要求送達主審專家審閱。主審專家應當在答辯評審前,獨立完成材料評審,可以提出問題,由評審組織機構反饋答辯者。
2.答辯評審包括團隊陳述、專家提問和專家組評議三個環節。
在專家組評議環節,先由主審專家報告先期評審情況,再結合現場答辯情況,確定評分、評審意見及推薦意見。專家組其他成員應當在主審專家評分區間內評分,撰寫評審意見,提出推薦意見。不在評分區間內評分的,應當在評議現場向專家組其他成員闡明理由。
評分區間是指主審專家的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間的區域。
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推薦率超過50%,并根據每專業組項目綜合評分高低結合年度擬立項數不高于1∶1.5比例確定進入現場核查程序。
第五章 一般項目評審專家遴選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遴選應當遵循科學性、公正性、專業性、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評審專家原則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一般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二)評審專家所從事工作領域與評審項目領域應當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領域內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評審學科交叉研究的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包括所涉及各學科專業領域;
(四)一個專家組內,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由若干名技術專家組成,一般總數為單數,專家數量按照項目具體情況而定。評審專家組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組長一名,由評審組織機構指定或者在專家組內部協商產生。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組結構應當充分考慮專家的代表性和互補性,視評審項目類別可以適當增加管理、投資或者財務類專家。
第六章 重大項目評審專家遴選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遵循學術權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的原則,負責重大項目評審專家的遴選。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流的學術水平、專業的學術判斷力和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評審意見;
(二)掌握評審項目所屬領域或者行業的世界科技前沿知識、最新科技產業發展狀況,熟悉本領域或者行業的科技活動特點與規律。
第二十二條 重大項目評審專家主要由國內外從事研究開發、產業管理等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組成。同時具備以下相應條件:
(一)研究開發專家應當是長期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1.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課題);
2.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完成人);
3.在重要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科研人員,或者在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任職,或者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論文“高被引”科學家;
4.其他具有相同層次的人員。
(二)產業管理專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員:
1.科技型上市企業、專精特新等創新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2.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級高新區、科技園區及其創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3.熟悉國家科技經費審計政策,且從事財稅工作滿8年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等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4.知識產權法等相關領域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
5.知名創業服務機構的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或者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6.證券、基金、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的首席分析師。
第二十三條 需要進行重大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重大項目專家庫中選取,滿足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要求。
第七章 評審專家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相關回避規定,主動提出回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評審專家回避的,其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在重大項目答辯評審前書面提出回避評審專家。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有關規定和程序,遵循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操守:
(一)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
(二)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三)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使用被評審對象的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應當強化學術自律,學術共同體應當加強學術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入庫專家實行科研誠信管理。
第八章 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評審的相關規則、程序,依法履行對項目評審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忠于職守、廉潔自律。
第三十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項目評審有關規則、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開展項目評審活動,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家庫資料保密,不得泄露專家庫的專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不得直接從事、參與或者干預項目評審活動,不得向評審專家、受委托組織單位施加傾向性影響;
(二)不得利用組織項目評審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聘請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活動;
(四)不得聘請以往評審工作中有不良記錄的評審專家;
(五)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審資料、評審專家名單、評審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審情況;
(六)不得隱瞞、歪曲、篡改或者不如實反映評審專家提出的明確意見;
(七)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與評審工作相關的質詢、異議和舉報;
(八)不得串通某一項目申請者以排斥其他項目申請者;
(九)不得領取專家評審費、勞務費;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十一)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十二)不得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章 評審現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評審專家的評審提供時間、工作場地、條件、經費等相關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專家評審具體工作由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安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現場活動進行監督。除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答辯人員、監管部門人員及其指派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
第三十五條 答辯方應當按時到達答辯現場。對于遲到的,評審組織機構有權取消答辯方答辯資格。
進入答辯現場的答辯方人數一般不超過5名。項目負責人應當親自答辯。如有特殊情況,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經評審組織機構同意,可以由項目申報團隊的其他主要成員答辯。
不在項目申請團隊名單內的人員不得參與答辯,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單位)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并積極配合相關評審工作,按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涉密資料和信息除外),并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有效。
第三十七條 項目答辯人員對評審專家的詢問應當如實作出回答,并不得發表與評審專家提問無關的其他任何言論,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發表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言論。
第三十八條 評審組織機構在材料評審現場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在專家庫中隨機補抽或者補充選取專家:
(一)發現評審專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組織機構在答辯評審現場發現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專家需要回避情形的,如其回避項目數不高于其所需評項目數50%的,不作隨機補抽或者補充選取專家,按回避處置,如其回避項目數高于其所需評項目數50%的,該專家所在專家組的所評項目應當另行組織評審;如發現同一項目有2名及以上專家需要回避情形,回避專家所在專家組的所評項目應當另行組織評審。
第四十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認真核驗進入評審現場人員的身份;
(二)正式開始評審前,應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評審程序、評審要求及相關注意事項,解答專家提問;
(三)不得修改項目指南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四)做好評審現場的記錄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合法、有序開展;
(五)對評審現場不規范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對不服從管理的評審專家、項目答辯人員,可以將其請出評審現場,并視情況建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中止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六)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
(七)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制要求;
(八)對評審專家在履職過程中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并記錄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動出示評審專家的身份證件,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核驗和監督;
(二)按時參加評審,不遲到、不早退;
(三)進入評審現場前,按工作人員要求交存所有通訊工具;
(四)評審過程中,未經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和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得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評審工作規定情形的,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取消相關評審專家的本次評審資格,同時做好評審專家的不良信用記錄:
(一)在評審現場喧嘩、隨意走動,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現場評審工作的;
(三)將評審材料帶離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過程中復制或者評審結束后復制帶走與評審內容有關資料的;
(四)不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或者出現多次明顯評審錯誤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具評審意見,或者拒絕在專家評審表上簽字的。
(六)其他未認真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并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第十章 公開公示和異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評審程序等信息,通過政府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依法或者按照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科技項目的審批結果等事項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由評審專家、科技管理人員等組成的異議處理機構,負責處理評審結果異議事項。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實名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說明異議事項、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說明異議事項、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明,注明詳細聯系方式。
第十一章 科研誠信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體系,記錄項目承擔單位、評審組織機構、評審專家和科研人員信用信息,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對科技項目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項目申請人、項目推薦單位和評審專家,應當在申請科技項目及參加科技項目管理和實施前,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四十九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評審活動的重大情況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評審活動的承擔者、申請者、推薦者或者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違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六)其他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項目評審活動中不嚴格執行評審組織工作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或者終止評審委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評審專家資格,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二)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三)泄露相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轉讓利用他人成果和有關資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六)因評審工作失職或者受到有效投訴的;
(七)隱瞞個人情況,不主動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費,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與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串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項目的評審信息的;
(三)向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的;
(四)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詆毀、侮辱、陷害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和其他項目申請者的;
(五)其他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活動中,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情況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決定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推進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將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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