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見習記者 陳卓瓊
因代理論文征稿,收“版面費”,并將電子期刊印制成紙本郵寄給作者,維普論文檢測系統開發人蔡曉偉,從重慶被跨省抓捕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至今已兩年半。
11月20日上午9時,蔡曉偉等7人被控非法經營罪案在修水縣人民法院重審開庭,7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帶入法庭,46歲的蔡曉偉又一次站在被告人席上。
2018年12月14日,該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處非法經營罪,獲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蔡曉偉被判刑四年六個月,處罰金450萬元;副總經理胡靜獲刑3年,處罰金450萬元。
因不服一審判決,蔡曉偉、胡靜等3人提出上訴。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原審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撤銷一審原判決,發回修水縣人民法院重審。
此案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不僅在于這是全國首例發論文收版面費獲刑案,還在于通過本案的審理,牽出了當前一些專業電子期刊刊登論文的生態鏈,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法律模糊地帶:將電子期刊下載印制成紙本寄送給作者是否屬于“出版、發行”行為?代為征稿、組稿、初審是否為私設“編輯部”?“代理論文征稿,收版面費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圍繞這些爭議焦點,控辯雙方激烈爭辯,案件重審持續了3天。
蔡曉偉等7人遭跨省逮捕、控罪起因于一起詐騙案。
由一起詐騙案牽出的非法經營案
蔡曉偉案之前的主角名為郭周文。
2017年2月8日,修水縣竹坪派出所民警接到該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移送的郭周文涉嫌假冒《中國寄生蟲與寄生蟲病雜志社》等國家期刊編輯征稿詐騙的線索,經初步取證,郭周文涉嫌非法收入5.8萬余元。
幾年前,修水縣人郭周文在杭口鎮設立工作室,并開了名為“啟博編輯部”和“優創文章服務”的淘寶店,主營業務為論文指導和修改。并沒有編輯從業資格的郭周文在“志趣網”“啟匯網”等網站打廣告,冒用“疑難病雜志”“醫學期刊”等期刊編輯的身份征稿,從中獲利。
郭周文的“生意”頗有需求。因有的單位憑用稿通知書就能評職稱,一些情況下,當買家要求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時,郭周文就用軟件PS偽造一個帶有期刊公章的某雜志稿件錄用通知書,并將論文轉換成PDF格式,偽造發布到某期刊的假象,截圖發給買家。
很多買家確認收貨付款,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論文沒能在正規期刊上發表,照此做法,郭周文每一筆訂單能入賬數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2016年上半年,郭周文得知大學同學鐘慧在班級微信群發征稿廣告,于是加她為好友,鐘慧自稱是維普公司旗下《醫藥衛生》編輯部的主編。于是,郭周文開始聯系鐘慧幫忙發論文。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間,郭周文通過QQ給鐘慧發送了戴某、王某等9名作者的11篇論文,在鐘慧向郭周文出具了11篇《錄用通知書》后,郭周文分4次共支付鐘慧“版面費”2200元。最終,這11篇論文分別發表在維普《教育》《醫藥衛生》《過程技術》等期刊上,郭周文共收取買家1.2萬余元。發表成功后,鐘慧向作者郵寄了紙質期刊。
2016年起,河北一家國家級醫學期刊編輯部經常接到論文作者來電,詢問“已收到用稿通知,何時才能發稿”。發現有人假冒該雜志后,編輯部將郭周文發布的冒牌廣告舉報至原國家衛計委,線索隨后被移交到全國“掃黃打非”辦。
2017年2月9日,修水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第二天,郭周文投案自首。兩個月后,修水警方在重慶市將鐘慧抓獲,并在其所在的重慶縱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域公司”)醫藥衛生“編輯部”查扣《醫藥衛生》(全文版)紙質期刊610冊、“醫藥衛生編輯部”字樣的印章1枚、涉案電腦23臺等物品。
2018年1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對外公布了2017年度“掃黃打非”十大案件,郭周文、鐘慧假冒學術期刊詐騙案,被稱作江西九江“1·10”專案入選。
當地警方通報稱,以郭周文、鐘慧涉案假冒期刊為突破口,查獲一條假冒學術期刊“編輯、出版、印刷、發行”黑色產業鏈,分別在江西、重慶、北京、河北抓獲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證涉案非法經營金額1.2億余元,搗毀假冒學術期刊非法窩點3處。
由此,蔡曉偉等人涉非法經營案浮出水面。2018年6月15日,修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蔡曉偉、胡靜、鐘慧等7人提起公訴。同年12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以上宣判。
電子期刊下載贈送是否構成“出版、發行”
案件要追溯到蔡曉偉與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普公司”)的合作上。
2013年,維普公司要重新開發論文檢測系統,重慶市環境科學院干部蔡曉偉以吉考公司名義主動找到維普,雙方協商由維普出基礎數據庫作為比對資源,蔡曉偉負責算法,胡靜出技術,蔡、胡兩人墊資384萬元,為維普公司成功開發了論文檢測系統。
蔡曉偉和胡靜憑技術入股維普公司的子公司重慶泛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語公司”),維普公司持股85%,蔡、胡各占股5%,維普公司將名下40種連續型電子期刊和維普論文檢測業務劃歸泛語公司經營,將編輯部設在泛語。
據胡靜供述,蔡曉偉曾告訴他,維普公司除了論文檢測業務外還有關于期刊的相關業務,“現在很多人評職稱需要發論文,這一塊市場很大。”其后蔡、胡等人就以其經營的“吉考公司”名義承包了維普名下九類電子期刊的宣傳、征稿工作。
起初,征稿少,蔡曉偉開始尋找代理,將手中的期刊分包出去。2015年,蔡曉偉將《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版):醫藥衛生》(以下簡稱《醫藥衛生》)分包給貴州人黃治飛。2016年2月,黃治飛讓剛大學畢業的侄女鐘慧以法人代表身份注冊了“縱域公司”,并讓鐘慧擔任《醫藥衛生》編輯部“主編”,招聘員工,由公司員工聯系征稿,并發展下一級代理,層層下發代理權大幅增加了收稿的數量。
此案中,將電子期刊印制成紙本寄送給作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出版、發行,成為此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修水檢方認為,蔡曉偉等人與維普公司簽訂協議的刊物屬于電子出版物,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只能以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呈現,如光盤、磁盤、電路卡等,而被告人卻將收錄上網的論文文檔導出編印成紙質期刊郵寄給論文作者,其行為混淆了電子出版物與其他出版物的界限,符合《出版管理條例》中“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之情形。
“電子期刊紙質化不能稱之為‘出版’,點對點贈送也不能稱之為‘發行’”,蔡曉偉的辯護律師王萬瓊在法庭上為其作無罪辯護,“電子期刊紙質化,是應部分作者需求寄送數量極其有限的紙本,并不另外收費,目的不是為了公開發行,只是給部分作者評職稱等提供便利。”
蔡曉偉的另一辯護律師徐昕說,出版、發行是針對不特定公眾的公開傳播活動,其界定標準是“不特定性”,而涉案期刊屬應部分作者要求,非公開的一對一定向免費贈送、不屬于針對不特定公眾的公開傳播的“出版”。
公訴人反駁說,“免費贈送的前提是被告人對作者提出了版面費的要求,在發表文章的過程中對方已經將相關費用提供給蔡曉偉等人,這肯定不是免費,且一對一不僅是作者個人能看到,包括評審在內的其他人也能看到,將期刊印刷后,就已經流通了,任何人都可以傳閱。”
代為征稿、組稿、初審是否私設“編輯部”?
2013年7月,胡靜、蔡曉偉等人出資成立吉考公司。據修水縣檢方指控,2014年10月以來,蔡曉偉以“吉考公司”名義,與維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與胡靜等人合伙為“維普公司”名下的《中國科技經濟新聞數據庫醫藥》等九類連續型電子期刊征稿,未經行政機關批準,私自設立多個“編輯部”,假冒維普編輯部名義對外征稿,冒用連續型電子期刊的名稱、刊號,私自出版、印刷,收取作者版面費牟利,吉考公司涉嫌非法出版。
“編輯部”如何定性,也成為此案爭議的焦點。
“吉考公司設立的編輯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編輯部,只是采編部,主要功能為宣傳征稿,做的是最低端的活。”蔡曉偉在法庭上辯稱,其行為得到了維普公司的授權同意,在吉考公司的采編部完成論文“宣傳、組稿、初審”等環節后,提交維普編輯部進行二審、三審及最終定稿,并由維普在其官網刊發。
“電子刊物發表后,維普指導吉考公司印刷紙質版,對紙質版的規格、樣式、標識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全程進行指導監督。”蔡曉偉說。
“吉考公司干的活,全由維普授權,是一個代理行為,這個代理行為不具有編輯的性質,且吉考公司等所謂的編輯部沒有從事出版活動,也不是出版單位,更不存在冒用和私自設立編輯部的問題。”王萬瓊律師表示,該“編輯部”的性質和各單位、高校設立的編輯部性質一致,他們都有自己的刊物,如何認定“非法出版”?
“吉考公司不是編輯部和出版單位,維普公司也不是出版單位,但吉考公司全部履行了編輯部的職責。”公訴人強調。
據查,吉考公司和縱域公司分別在2015年、2016年與維普公司簽訂了“維普電子期刊版面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記者看到,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吉考公司負責合作期刊的宣傳、收稿、初審、排版、印刷等工作,縱域公司負責合作期刊的宣傳、收稿、初審等工作,維普公司負責所有合作期刊的終審、收錄上網及全出版流程監督管理等工作。
王萬瓊律師認為,該“合作協議”說明,維普公司負責最終的出版發行,其才是出版單位。涉案電子期刊由維普出版,許可權、刊號、網站均是維普,終審也由維普進行,如果中間有環節涉及犯罪,維普公司應為主要責任人。
“非常清楚,(雙方)合作的項目是電子期刊,不是紙質期刊,誰代表維普活動也只代表電子期刊,維普協議中合作內容就是宣傳、初審等工作,印刷內容是否屬于維普權限,維普只是電子期刊數據庫,它自己也沒有印刷權限,有何權利拿來授權?如果沒有,就是無效授權。”公訴人說。
“蔡曉偉等人私自成立多個編輯部,進行印刷、發行,非法利益歸蔡曉偉等人所有,是打著公司的幌子為個人牟取利益,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公訴人強調。
非法經營罪之爭:收取版面費不合理但不違法?
代理論文征稿收版面費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此次重審,控辯雙方,繼續圍繞此問題展開辯論。
一審判決書顯示,蔡曉偉等人以維普相應期刊編輯部的名義為他人在維普期刊上發表論文,從而收取對方支付的版面費,該行為雖不同于普通的將出版物進行銷售予以獲利的經營活動,但其為對方在出版物上發表論文,以收取對方支付的版面費進行牟利,屬變相經營涉案期刊,其編輯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亦不具備設立條件,屬私自設立,故屬非法經營行為,犯非法經營罪。
此次庭審,公訴人當庭稱,蔡曉偉等人擅自出版印刷,收取版面費,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蔡曉偉等人不認可該指控,“國內外學術期刊普遍存在收取版面費的現象,該現象或許存在不合理,但不違法。”
在王萬瓊律師看來,維普有出版的合法資質,吉考和縱域公司有維普的合法授權,征得的稿件依法出版在維普官網上,應部分作者要求贈送不超過兩本的紙本,整個過程并沒有“非法經營”之處。她提到,即便是贈送紙本的行為,該行為是“贈送”,“不違法、不盈利,何來非法經營。”
收版面費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爭議,隨著辦刊成本增加,為了解決經費短缺的問題,收取版面費成為一些學術期刊“以刊養刊”的重要途徑。而在當下學術、職稱評價體制的作用下,發表論文已成為一種數量龐大的剛需,相比之下,期刊版面有限,長此以往,便形成了期刊的賣方市場。隨之而來的是部分期刊將版面費作為創收手段,追逐經濟利益,導致論文買賣、有償發表和內容粗制濫造等一系列問題。
對此,相關出版管理部門有明確規定。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2005年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中都明確,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版面。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
胡靜表示,其與蔡曉偉合作經營維普名下各類連續型電子期刊的獲利方式為,收取各“編輯部”每篇論文的平臺使用費15元,排版費10元,印刷費10元及每個版面130—160元的版面費。
修水縣人民檢察院稱,經審查查明,自2014年10月至案發,被告人蔡曉偉、胡靜等人非法出版各類期刊超過1000余期,共收取版面費、排版費、印刷費等費用5299萬余元。
對5299萬余元的涉案金額,蔡曉偉當庭提出異議。“這些金額包括公司的合法所得。”按蔡曉偉的說法,在利用檢測系統檢測論文的過程中,發現維普提供的基礎數據庫不完善,才有了代理征稿的想法,幫助維普征稿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充實論文檢測數據庫,增加查重的準確性,并不是依靠收取的每篇幾百元的版面費牟利,“征稿行為本身并不盈利。”
維普公司法人代表向其霖稱,維普經營的40種連續型電子期刊的盈利方式為收取倉儲式在線出版平臺的服務費(包括平臺維護、檢測等費用),該服務平臺由泛語公司使用和維護,泛語一般向論文作者或論文征稿合作方收取服務費,一篇論文一個版面收取30~40元。
“從最初的小打小鬧,到之后的集體經營,涉及100多人,遍布全國10余個省市,涉案金額達到了5000余萬元,給學術領域求真務實的作風帶來負面影響,國家直接或間接打擊非法出版物的任務一直沒有變過。”公訴人堅稱。
2017年6月14日,蔡曉偉被修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羈押于修水縣看守所。此次庭審中,辯方多次提出法院管轄權異議。
公訴人稱,本案屬于網絡犯罪案件,經查證,有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修水縣,根據相關規定,有多個犯罪地的網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所在地辦案機關取得管轄權,因此,修水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而早在2017年5月19日,修水檢方對修水人郭周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此,修水檢方表示,本案因郭周文與鐘慧的詐騙案引發,后被定性為非法經營案,按非法經營,郭周文的涉案金額只有1.2萬余元,沒有達到非法經營罪起訴標準,因此不予起訴。
2017年10月1日,公安部作出關于蔡曉偉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管轄問題的批復,指定江西省公安機關管轄該案,同年10月18日,江西省公安廳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由九江市公安機關管轄,后九江市公安局指定由修水縣公安局管轄此案。
“本案申請指定管轄時已變更罪名為非法經營,明確與郭周文無涉,涉嫌非法經營所有被告人居住地及主要行為地都在重慶,管轄地也應在重慶,不存在指定管轄的前提。”王萬瓊說。
本案諸多爭議法律如何認定,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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