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工作,提高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水平,有效發揮農業綜合開發績效,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意見》(國農辦〔2017〕1號)《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浙財農發〔2017〕3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對批準立項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相關工作進行核查,并作出綜合評價的活動。驗收工作是檢查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檢驗農業綜合開發成效、改進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制度,項目建設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年度計劃批復(備案)文件及調整、變更和終止批復(備案)文件,經批準(備案)的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項目資金撥付文件及其相關批復等。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以核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核查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以及以查驗項目工程質量管理情況為重點。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程序規范,講求實效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驗收組織與形式
第五條 土地治理項目驗收分為縣級竣工驗收和省級驗收。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或設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設區市農發辦)負責組織土地治理項目省級驗收,開發縣農發辦負責土地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治理項目省級驗收是在開發縣農發辦縣級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抽查復核。
第六條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開發縣農發辦負責組織驗收。省農發辦對開發縣農發辦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治理項目省級驗收可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一)省農發辦直接組織。驗收組組長由省農發辦人員擔任,成員由農發系統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驗收結論由省農發辦負責審定。
(二)設區市農發辦直接組織。設區市農發辦負責所轄區項目驗收,驗收組組長由設區市農發辦人員擔任,成員由設區市農發辦確定。驗收結論由設區市農發辦負責審定,報省農發辦備案。
(三)省農發辦委托中介機構驗收。驗收組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現場驗收由中介機構獨立進行,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結論由省農發辦負責審定。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必須在省財政廳公布的招標入圍名單中選取。
為減少重復,凡接受過國家農發辦、省農發辦組織的各類現場檢查或績效評價的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縣針對項目檢查、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已進行整改,并將縣級竣工驗收情況報省農發辦,對這類項目省農發辦不再組織省級驗收。
第八條 開發縣農發辦組織開展土地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和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時,可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一)開發縣農發辦直接組織。開發縣農發辦組織相關部門或行業專家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
(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驗收。開發縣農發辦與中介機構簽訂協議,驗收組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進行項目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結論由開發縣農發辦負責審定。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工作可視情況建立專家庫。開發縣農發辦在直接組織開展縣級驗收時,如果本縣(市、區)專家人員不足,也可選擇異地專家。
第三章 驗收內容與條件
第十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情況,項目竣工決算編審情況,工程和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批復計劃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任務;
(二)工程、財務等文檔資料齊全、完整;
(三)編制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產業化發展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開發縣農發辦應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實施方案(初步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并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設完工后1個月內向開發縣農發辦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開發縣農發辦在接到實施單位項目驗收申請兩個月內完成縣級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治理項目縣級竣工驗收完成后,開發縣農發辦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省農發辦提出省級驗收申請。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完成后,開發縣農發辦應及時將已完成縣級驗收的項目情況報省農發辦。
第四章 驗收方法與流程
第十四條 驗收方法主要包括:聽取匯報,查閱相關項目、工程、財務資料,對照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實地核查項目建設內容、清點材料、設備,測試運行,走訪座談等。驗收時應將資金與項目核查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提高驗收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驗收工作流程一般為:
(一)制定方案:明確驗收工作任務,確定驗收組組長及成員名單,落實驗收工作責任,嚴肅驗收工作紀律。應合理配備驗收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財務等專業技術人員應占驗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驗收組成員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下達通知:一般提前5個工作日以上,向被驗收單位下達通知書。內容主要包括驗收范圍、驗收方式、驗收時間和聯系方式等。
(三)開展驗收:實行驗收組長負責制,驗收組組長應將驗收目標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每一個驗收組成員。驗收人員應將主要驗收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或摘錄,編制驗收工作底稿,相關簽證單由被驗收單位簽字確認,并依據驗收情況對照評分指標進行評分。
(四)交換意見:結束實地驗收時,驗收組應就驗收的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等事項與被驗收單位交換意見,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出具“農業綜合開發驗收項目存在問題清單”。
(五)提交報告:項目驗收結束后,驗收組要及時形成驗收報告,組長及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驗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開展驗收工作情況,項目立項情況,項目投資和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實施取得的經驗與成效,主要問題與認定依據,驗收結論等。
第五章 驗收結論與應用
第十六條 驗收組應根據項目驗收實際情況及量化評分結果,對驗收項目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
第十七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按批復計劃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任務;
(二)驗收評分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八條 被驗收的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組可提出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結論建議:
(一)存在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影響項目正常建設;
(二)驗收評分得分低于80分。
第十九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農發辦應對驗收組提出的驗收結論進行審定。
第二十條 委托中介機構開展項目驗收的,驗收工作結束后,農發辦應聽取受托中介機構驗收情況匯報,審定項目驗收結論。對有疑問的重大事項,農發辦與受委托中介機構要共同做好調查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農發辦應對審定通過的項目出具驗收結論審定書;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項目,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出具驗收結論審定書。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結果列入省農發辦對開發縣年度工作質量考評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驗收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地完成驗收任務。如有以下情況,當視情節輕重,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省農發辦對項目建設進度滯后,不能按時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嚴重影響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工作的開發縣,將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省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農業綜合開發創新試點類項目竣工驗收,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開始施行。原《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辦法(試行)》(浙農綜辦〔2007〕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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