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進一步推動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和科技創新中心,根據《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大連市雛鷹—瞪羚—獨角獸—領軍企業梯度培育工程實施方案》(大政辦發〔2022〕28號)等文件精神,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研究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評估和動態管理等工作。各區市縣、先導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指導、推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新型研發機構應為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注冊后需運營1年以上。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設在大連,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研發資金來源。
(二)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聚焦國家、省、市重大發展戰略需求,服務大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在前瞻性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培育、高端人才培養集聚等方面具有鮮明特色與成效。
(三)具有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學化的研發組織體系、決策機制和內控制度。具有人員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勵市場化、收益分配企業化的引人和用人機制。根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際需求,能夠自主確定研發選題,動態設立調整研發單元,靈活配置科研人員、組織研發團隊、調配科研設備。
(四)擁有研發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備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科研設施、儀器設備以及固定場地。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研發人員。具備承擔國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的能力,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50%,不少于10人,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比例不低于研發人員總數的40%。
(六)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
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七)近兩年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發布年度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通知,申報單位登錄大連市科技項目管理平臺,填寫《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區市縣、先導區推薦。各區市縣、先導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表進行初審,對材料的完整性與規范性進行審核,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出具推薦函,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評審論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論證,并結合實地考察情況提出評審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發布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名單。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如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憑借虛假材料通過認定的機構,將撤銷其資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前三年實際研發投入的最高30%比例進行補助,單個新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年度實際研發投入額最高3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新型研發機構承擔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研發計劃等已獲得財政后補助資金支持的,該部分研發投入不再重復列入補助范圍。
第八條 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市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科技人才項目、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蒲性核?、企業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九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并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勵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要求
第十條 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范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應包括出資方、產業界、行業領域專家以及本機構代表等。理事會負責選定院所長,制定修改章程、審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長擔任。院所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建立咨詢委員會,就機構發展戰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等開展咨詢。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圍繞省、市發展主導產業的前瞻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核心技術等開展研發活動,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支撐重大產品研發,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完善體制機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發揮高層次人才集聚、金融資本密集優勢,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培育功能,輻射帶動一批科技型企業共同發展。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定期對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考核評估,確定參加評估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審核并發布年度考評結果。
第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考核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七條 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圍繞機構管理運行情況、科研活動組織情況、成果產出效益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具體評價研發組織體系建立、新型體制機制創新、研發投入產出、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產業發展能力帶動、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才培養和人才團隊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 考核評估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印發年度新型研發機構考核評估工作通知。
(二)機構填報。參加考核評估的新型研發機構根據通知要求,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采用在線填報或線下提交紙質材料的方式,提交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的評估材料。評估材料主要包括:
1.《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績效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格式隨評估工作通知發布);
2.相關證明材料;
3.評估通知明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局直接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聘用評估專家組,專家組按照評估程序和評估指標對參評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估評審。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評估專家組的分數及建議意見,按照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確定參評新型研發機構考核評估結果。評估結果經市科技局研究審定后,面向社會進行公示。經公示和異議處理后,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評估結果,對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研發經費補助支持與動態管理。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根據年
度實際研發投入給予補助。評估結果為合格以上的保留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評估不合格的,撤銷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領域擴張。
第二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國家統計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參加科技統計調查,如實填報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和經費支出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將其持有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并納入國家、省科研儀器網絡管理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在發生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如不進行報告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撤銷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優勝劣汰、高質量發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二)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科技統計調查的;
(四)無故不向社會開放共享科研儀器設備的;
(五)無故不參加考核評估的;
(六)逾期不報送考核評估報告和材料的;
(七)考核評估整改期后再次評估不合格的;
(八)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考核評估結果的;
(九)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十)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等被納入科研失信名單的。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撤銷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并納入科研失信名單,根據實際情況追回補助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大科發〔2021〕15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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