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高效的原則,加強項目組織、計劃、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的管理由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共同推進科研項目的實施。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科研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軍事科學、航空航天、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能源技術等領域的科研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申請和評審
第五條 項目業主應當提出科研項目申請,填寫科研項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研項目申請報告;
(二)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研究目標和項目內容;
(三)科研項目的預算和進度安排;
(四)科研項目的論文、專利等研究成果;
(五)科研所需的設備、材料、人員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科研項目申請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將評審結果告知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
第七條 科研項目評審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級,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可以根據評審結果選擇繼續申請、調整項目方向或終止項目等。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業主應當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明確項目進度、任務、資源等,并按時按質完成;
(二)科研機構應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三)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建立項目微信群、QQ群等溝通渠道,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四)項目業主應當確保科研項目所需的資金、設備、材料等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五)項目業主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并制定獎勵措施,激勵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積極實施科研項目。
第九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科研項目應當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科研項目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科研項目應當遵守科研倫理,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科研項目應當遵守科研安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五)科研項目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建立項目檔案,記錄科研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包括項目申請、評審、實施、評估、績效評估、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制定項目應急預案,保障科研項目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定期對項目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調整項目方向,保證項目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積極實施科研項目,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
(二)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按時按質完成科研項目,不得拖延、作弊或虛報項目進度;
(三)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遵守科研倫理,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建立項目微信群、QQ群等溝通渠道,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二)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調整項目方向,保證項目質量和效率;
(三)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制定項目應急預案,保障科研項目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遵守科研倫理,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三)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項目業主進行警告、罰款等處罰;
(二)對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進行誡勉談話,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項目業主和科研機構進行警告、罰款等處罰,并暫停其科研項目的實施。
第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科研項目,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警告、罰款等處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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