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為規范科研項目評審工作,提高科研項目評審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科研項目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研項目評審工作,提高科研項目評審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科研項目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評審是指評審機構根據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對科研項目進行評審,確定科研項目的等級、 priority 和可行性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是指負責科研項目評審工作的機構,可以是科學技術協會、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等。
第四條 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遵守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開展科研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五條 科研項目評審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科研項目的科學技術難度、創新性、實用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確定科研項目的等級和 priority。
第六條 科研項目評審標準應當明確科研項目的評審內容、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結果的計算方法等。
第七條 科研項目評審標準應當由科研項目評審機構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科研項目評審程序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初步評審,確定科研項目的等級和 priority。
(二)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科研項目的技術內容進行評審,確定科研項目的科學技術難度、創新性、實用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等級和 priority。
(三)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科研項目的評審內容、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結果的計算方法等進行評審,確定科研項目的評審結果。
(四)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并將評審結果告知科研項目申請人和評審專家。
(五)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科研項目申請人。
(六)科研項目評審機構應當將審核結果作為確定科研項目等級和 priority 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
(三)具有公正、客觀、獨立評審的能力。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由科研項目評審機構進行組織和管理,并定期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程序,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并確保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深入、全面的評審,并提出合理的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隱私保護的規定,確保評審過程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 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應當由科研項目評審機構進行公示,并將評審結果告知科研項目申請人和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應當明確科研項目的等級和 priority,并根據科研項目的科學技術難度、創新性、實用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確定科研項目的可行性和優先級。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應當作為確定科研項目等級和 priority 的重要依據,并影響科研項目申請人的決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科研項目評審機構違反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不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開展評審工作,或者對科研項目申請人的評審結果進行誤導、篡改、隱瞞的,由科學技術協會等相關機構予以處罰。
第八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不按照評審程序開展評審工作,或者對科研項目申請人的評審結果進行誤導、篡改、隱瞞的,由科學技術協會等相關機構予以處罰。
第九條 科研項目申請人違反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不按照評審標準提交評審申請,或者對評審結果進行欺騙、篡改的,由科學技術協會等相關機構予以處罰。
第十條 科研項目評審機構、評審專家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項目評審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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