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家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外國專家管理,規范外國專家經費使用,提高外國專家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外國專家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專家管理,規范外國專家經費使用,提高外國專家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外國專家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外國專家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外國專家引進;
(二)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
(三)外國專家服務費用;
(四)其他與外國專家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三條 外國專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負責外國專家經費的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章 外國專家引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外國專家引進計劃,明確引進外國專家的目標、范圍、條件、程序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引進外國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引進條件;
(二)具有相應級別的專家資格;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管理、業務素質和語言能力。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與引進方簽訂引進合同,明確引進目標、范圍、條件、程序、費用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引進外國專家應當實行項目化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范圍、目標和要求,組織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引進項目順利進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指導,確保外國專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章 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計劃,明確活動的目標、范圍、條件、程序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考察、交流、培訓條件;
(二)具有相應級別的專家資格;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管理、業務素質和語言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活動有序、規范、安全進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的評估,不斷提高活動質量和水平。
第四章 外國專家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外國專家服務費用是指外國專家在引進、考察、交流、培訓等活動過程中提供的服務費用,包括技術咨詢、管理指導、學術交流、培訓學習等。
第十五條 外國專家服務費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服務費用標準;
(二)具有相應級別的專家資格;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管理、業務素質和語言能力。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服務費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服務費用合理、安全、規范使用。
第五章 其他與外國專家管理相關的支出
十七條 外國專家經費的其他支出包括:
(一)外國專家生活費用;
(二)外國專家工作條件費用;
(三)其他與外國專家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經費的其他支出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結論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管理外國專家經費的情況。
第七章 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專家經費使用的評估,不斷提高活動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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