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黨中央關于經費收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全國總工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證經費用于全國總工會的工作目的和需要。
第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民主、規范的原則,加強內部監督,保證經費收支管理的具體實施。
二、經費來源
第五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工會組織收取的會費;
(二)企業工會組織向企業收取的工會經費;
(三)國家財政撥給工會的經費;
(四)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二)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接受上級工會和經費審查部門的監督;
(三)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并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三、經費支出
第七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組織活動支出;
(二)工作經費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二)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接受上級工會和經費審查部門的監督;
(三)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并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四、經費收回
第九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回包括:
(一)會費收回;
(二)企業工會組織向企業收取的工會經費收回;
(三)國家財政撥給工會的經費收回;
(四)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收回。
第十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國總工會經費收回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二)全國總工會經費收回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接受上級工會和經費審查部門的監督;
(三)全國總工會經費收回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并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五、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第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其他有關經費收支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具體實施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負責。
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經費收支管理措施,并定期進行經費收支審計。
全國總工會各工會組織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加強經費收支管理,保證經費用于全國總工會的工作目的和需要。
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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