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承攬項目管理工作,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承攬項目管理工作,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承攬項目管理工作是指在建設項目中,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交付和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和協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項目的承攬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組織
第四條 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道德;
(四)具有相應的權限權限。
第五條 項目經理應當與項目組成員明確分工,共同完成項目任務。
第六條 項目經理應當與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項目經理應當定期向項目組成員匯報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第八條 項目經理應當建立項目文檔,包括項目計劃、預算、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文檔。
第九條 項目經理應當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包括項目人員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項目經理應當制定項目風險管理計劃,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等。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應當制定項目質量控制計劃,包括質量控制的目標、質量控制的方法、質量控制的評估等。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應當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計劃,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標、安全管理的方法、安全管理的評估等。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應當制定項目交付計劃,包括交付的時間、交付的內容、交付的方式等。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應當建立項目團隊,包括設計師、工程師、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應當建立項目文檔庫,包括項目計劃、預算、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文檔。
第三章 項目合同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業主”是指直接負責建設項目的業主或者業主組織。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施工組織單位”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施工服務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承攬項目”是指由施工組織單位提供的建設項目的承攬服務。
第十九條 承攬項目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項目地點;
(二)項目內容、要求、標準、質量要求、交付時間;
(三)施工組織單位、項目經理、設計師、工程師、技術人員的姓名、職位、聯系方式;
(四)付款方式、時間、地點、費用等;
(五)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約定。
第二十條 承攬項目合同應當由施工組織單位蓋章或者簽字,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
第二十一條 承攬項目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二條 承攬項目變更是指在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標準、要求、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承攬項目變更應當經過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的同意,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更的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變更的內容能夠改善施工條件,保證施工質量;
(三)變更的內容能夠減少施工費用;
(四)變更的內容能夠減少施工風險。
第二十四條 承攬項目變更應當由項目經理提出方案,并與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承攬項目變更應當由施工組織單位負責實施,項目經理應當配合。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承攬項目驗收是指在建設項目完成后,對建設項目進行的質量、安全、技術等方面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七條 承攬項目驗收應當由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負責,項目經理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 承攬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設計要求;
(三)符合質量標準;
(四)符合安全標準。
第二十九條 承攬項目驗收應當由專業人員進行,項目經理應當協助。
第三十條 承攬項目驗收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向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提交。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的行為,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有權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的行為,項目經理應當予以配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業主或者施工組織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承攬項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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