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合同管理辦法
為規范管委會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管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委會與企業的合作與發展,管委會制定了《管委會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管委會與其所屬的企業之間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訂立
1. 合同應當由管委會主任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員審核批準。
2. 合同應當符合管委會的規定和與企業的約定,并應當采用管委會提供的合同模板。
3. 合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
4. 合同應當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訂立時間、訂立地點、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合同管理
1. 管委會應當對合同進行審查,確保合同內容合法、真實、合規。
2. 管委會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合同履行符合約定。
3. 管委會應當對合同的變更、解除等進行審批,確保合同變更、解除符合規定。
4. 管委會應當對合同的終止進行審批,確保合同終止符合規定。
四、違約責任
1. 企業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 企業應當按時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拖延履行、拒絕履行或虛構履行。
3. 企業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
五、其他規定
1. 管委會應當建立合同管理檔案,記錄合同的訂立、審查、審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情況。
2. 管委會應當對合同管理實施監督,確保合同管理依法、規范、高效。
3. 企業應當遵守管委會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管委會的合法權益。
管委會合同管理辦法的制定,為管委會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有利于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委會與企業的合作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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