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試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1 目的
實施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黨組織的的政治引領和功能發揮,推動黨建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和水平。
1.2 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山西省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
1.3 職責
2.1 黨組織職責
(1)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和水平。
(2)加強黨的組織建設,確保黨的組織和紀律堅強有力。
(3)落實黨員教育管理責任,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提高黨員素質。
(4)加強基層黨的建設,推動黨建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5)加強對黨建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6)加強對其他相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指導和支持。
2.2 黨員職責
(1)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增強黨性修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2)牢記初心使命,履行黨員義務,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3)加強黨的理論和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4)積極參與黨組織生活和志愿服務,發揮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5)遵守黨的紀律和規矩,自覺抵制不良思想和行為。
(6)加強對其他相關黨員的指導和支持。
二、黨建工作責任制
3.1 黨建工作責任
(1)黨組織書記是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黨建工作全面負責。
(2)黨組織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負責黨建工作的貫徹落實。
(3)其他黨組織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黨建工作的貫徹落實。
(4)黨員是指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
(5)黨建工作責任由上級黨組織和當地黨委落實,由當地黨委的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具體確定。
三、黨建工作考核
4.1 黨建工作考核內容
(1)黨組織的政治建設、組織建設、紀律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2)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紀律性、先鋒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工作。
(3)黨建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效果。
(4)其他相關黨組織和黨員的工作情況和效果。
4.2 黨建工作考核方法
(1)黨建工作考核由上級黨組織和當地黨委實施。
(2)黨建工作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3)黨建工作考核結果向當地黨委匯報。
(4)黨建工作考核結果作為確定黨建工作責任制和表彰獎勵的依據。
四、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
5.1 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對象
(1)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對象為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
(2)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差等四個等級。
(3)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實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
(4)黨建工作責任制獎勵資金由當地黨委安排,用于表彰獎勵優秀黨員和黨組織。
五、附則
6.1 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 實施單位
本實施細則由山西省黨的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6.3 監督機構
本實施細則的監督機構為山西省黨的建設辦公室。
6.4 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權力和義務均為抽象概念,具體實施前應制定相應的規則和程序。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