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術研發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核技術研發項目的管理和保障,提高科研項目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確保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核技術研發項目的管理和保障,提高科研項目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確保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核技術研發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由核技術研究部門、科研項目單位、相關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共同遵守。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四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嚴謹、規范的原則,實行項目化管理。
第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計劃,明確項目目標、任務、時間、地點、人員、資源、預算等具體內容。
第六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檔案,記錄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等各個階段。
第七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與科研項目單位保持密切溝通,及時協調項目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項目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方法,并對項目風險進行預測和預警。
第九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驗收制度,定期進行項目驗收,確保項目達到目標和要求。
第十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質量管理,保證科研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安全管理,保證科研項目的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相關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溝通,及時獲取相關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單位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造成科研項目損失或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單位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造成科研項目損失或影響的,科研項目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造成科研項目損失或影響的,相關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項目管理單位與科研項目單位協商一致,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文獻:核技術研究部門、科研項目單位、相關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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