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萬州區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萬州區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萬州區內外科研項目的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萬州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發展政策;
(二)具有合理的科學意義、技術意義和經濟效益;
(三)符合委員會制定的科研項目申請指南和要求;
(四)有適宜的研究內容和合理的研究計劃;
(五)有相應的科學技術人才和經費支持。
第五條 項目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項目研究計劃;
(三)科學技術人才和經費支持證明;
(四)參考文獻。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填寫《萬州區科研項目申請表》并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第二章 項目評審
第七條 委員會根據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擬立項項目,并提交立項報告。
第八條 委員會評審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需求;
(二)項目具有科學意義、技術意義和經濟效益;
(三)項目的研究計劃合理、科學,能夠滿足項目目標;
(四)項目的研究人才和經費支持充分。
第九條 委員會評審項目時,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論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委員會評審結果應當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按照項目申請和評審結果,制定項目計劃,明確項目目標、任務、時間表、責任分工等。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財務管理,按照項目預算和評審結果,制定項目財務計劃,明確經費支出、收入、預算和績效評估等。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風險管理,制定項目風險管理計劃,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質量管理,制定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明確項目質量指標、質量控制方法、質量評估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變更管理,制定項目變更管理計劃,明確項目變更決策、變更控制、變更評估和變更報告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影響科研項目質量和進度的,委員會可以責令糾正,并可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履行項目申請和評審職責的,委員會可以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委員會可以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支付項目經費的,委員會可以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泄露項目秘密或者數據的,委員會可以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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