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監理項目的管理,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監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監理項目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監理的項目。
二、監理職責
1. 對項目的設計、施工、材料、設備、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理,確保項目按照合同要求和質量要求完成。
2. 對監理項目進行寫實記錄,對監理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項目完成的質量符合要求。
3. 對監理項目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理,確保項目運行安全。
三、監理機構
1. 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設立監理機構,負責監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2. 監理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和人員配備。
3. 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監理制度和程序,制定監理計劃,并對監理項目進行寫實記錄。
四、監理人員
1. 監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監理資質和實踐經驗的監理人員,負責監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2. 監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理制度。
3. 監理人員應當具有認真負責、公正客觀、獨立公正的工作態度。
五、監理程序
1. 監理機構應當對監理項目進行初選,確定監理目標和監理范圍。
2. 監理機構應當對監理項目進行監理評估,確定監理指標和監理標準。
3. 監理機構應當對監理項目進行監理實施,建立監理記錄。
4. 監理機構應當對監理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理機構應當將監理結果向委托方反饋,并對監理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
六、監理結果
1. 監理機構應當將監理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項目完成的質量符合要求。
2. 監理機構應當將監理結果向委托方反饋,并對監理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
3. 監理機構應當將監理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七、附則
1. 本辦法所稱監理項目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監理機構對項目的設計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理的工程。
2. 本辦法所稱監理機構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設立的負責監理項目的機構。
3. 本辦法所稱監理人員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設立的負責監理項目的監理人員。
4. 本辦法所稱監理程序是指監理機構在監理項目過程中應當執行的程序。
5. 本辦法所稱監理結果是指監理機構在監理項目過程中應當得到的評估結果。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要求,加強對監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監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特此規定。
附件:監理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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