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規定。
一、定義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投資興建,用于建設房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項目的投資項目。
二、審批流程
1. 項目申請:申請人向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文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等。
2. 項目審核:相關部門對項目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
3. 項目施工:申請人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組織施工隊伍進行建設。
4. 項目驗收:施工完成后,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合格評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不合格評定。
三、投資規模
1. 房屋建筑項目:房屋建筑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并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2. 基礎設施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符合《基礎設施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并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3. 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符合《公共服務設施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并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四、審批權限
1.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2. 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資規模進行審批。
五、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文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等。
2. 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許可證。
3. 施工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施工許可證。
4. 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六、審批程序
1. 項目申請:申請人向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文件,包括項目申請文件、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2. 項目審核:相關部門對項目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
3. 項目施工:申請人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組織施工隊伍進行建設。
4. 項目驗收:施工完成后,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合格評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不合格評定。
七、法律責任
1. 違反本項目管理規定,不依法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或者審批不當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違反本項目管理規定,不依法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或者建設不當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附則
1. 本管理規定中所涉及的名詞解釋如下:
– 規劃許可證:指相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時發放的證書。
– 施工許可證:指相關部門根據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條件,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施工時發放的證書。
– 其他相關材料:指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證明、建筑物所有權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
2.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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