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條的規定如下: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本條是關于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的規定。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是指供電人將電力的所有權轉移于用電人的轉移點。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但如何確定產權分界處也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在用電人為單位時,產權分界處為該單位變電設備的第一個瓷瓶或開關;在用電人為散戶時,產權分界處為進戶墻的第一個接收點。最高院也認為這個觀點可供參考。
產權分界處除了可以確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還可以確定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一般而言,分界點電源側設施屬于供電人,由供電人負責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于用電人,由用電人負責維護管理。
作者:李英律師,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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