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勞動合同簽訂
1.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新錄用員工報到之日,即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
2.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其他人員無權代表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
第二條 勞動合同變更
公司與員工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續簽
1.公司建立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續簽評估制度,員工的原勞動合同到期前,由用工部門提出意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2.公司決定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時,雙方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3.公司決定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公司將《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發經員工,告知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員工愿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接到《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后7天內將簽署意見后的《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提交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 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
公司嚴格執行書面勞動合同制度,無論是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自公司書面通知要求員工簽訂之時起7日內,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員工不同意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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