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3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5
第四章 安全生產資金保證制度 6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9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0
第七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 18
第九章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9
第十章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 20
第十一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24
第十二章 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5
第十三章 對供應單位的管理制度 30
第十四章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31
第十五章 附 則 32
附件 33
附件1: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規定 33
附件2:主要常用特種設備的管理和使用規定: 36
附件3: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制度 37
附件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38
附件5:勞動用品管理制度 39
附件7:項目“三寶四口”安全防護規定 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全員安全管理和生產作業行為,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經濟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定,結合公司多年管理經驗和施工生產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三條 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公司安全管理依據本制度,對公司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司有關部門依據本制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堅持按照上級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開展好旨在強化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七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手段,也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載體。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公司安全管理目標。
第八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和推進安保體系的貫標;
第八條 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檢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職能,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過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處于受控,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目標管理。
第九條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體系網絡。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公司安全管理目標分解到部門及項目部,項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員,并對管理目標分解的責任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對部門及項目部考核為半年度考核,項目部內部考核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評分表形式,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公司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形成書面記錄,納入安全生產獎懲的依據范圍。
第十三條 具體的獎懲規定,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均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并在各自的范圍內分別履行下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八條 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部應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應根據工程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條 公司與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具備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必須通過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以上崗。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各在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七)其它規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和標準,及時發現和糾正生產中的事故隱患,提高各部門、項目部及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增強安全責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十三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傷亡事故處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十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拆時并安排關人員進行檢查。
(三)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
(四)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二)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三)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四)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五)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一落實”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隱患消除。
(六)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十七條 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嚴格按照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其他安全檢查規定要求執行。
第四章 安全生產資金保證制度
第十八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公司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及時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條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用于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產值的6‰比例提取,專戶儲存。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第二十一條 公司確保對工程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項目工程的項目經理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訓、購置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及教育光盤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用于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部應及時向安全部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為了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專用于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暫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列入項目成本,統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的支出計劃,報所屬安全部門審核,再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復審,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財務部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等。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其包括的范圍如下:
1.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2.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3.“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的費用;
4.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包括: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5.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井架、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志)費用及卸料平臺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6.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7.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邊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8.搶險應急措施;
9.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10.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11.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的購置費用;
12.其它安全生產措施所涉及的費用。
上述費用中,1、2、7、8、10項由公司專項列支,其他由項目部列支并按季統計上報。
安全費用每月的申報
第二十八條 公司、項目部有關負責人要做好此項專用資金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此項將作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部,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我公司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培訓的對象、時間和內容:
(一)公司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副總經理、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2.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公司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公司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司索人員、場內司機、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公司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6.公司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二)公司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2.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3.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安全案例、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三)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制造新產品時必須由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制造新產品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技術規定(程)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四)施工班組實行班前教育,即由班組長在班前針對班組的施工生產場所、工作內容、工具設備、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項,對全組職工進行教育,防止事故的發生,并留有書面記錄。
(五)雨季、冬季要根據季節的變化,進行雨季防雨、防雷電、防洪,冬季防凍、防滑、防煤氣中毒的季節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條 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1、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由公司勞資部門負責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2、每年年初由公司勞資部門制定公司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3、職工的安全培訓,應當使用經建設部教育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草定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4、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費從公司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利用電視、廣播、畫展、標語、掛圖、黑板報和壁報等多種形式,經常進行廣泛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維護國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故報告:
(一)企業發生輕傷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其直接領導,由其直接領導報告公司負責人。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項目部報告,再由項目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安監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局、公安、人民檢察院、工會等相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逐級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
(三)報告內容應詳細,報告要迅速。書面報告(初報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五)公司在建項目應按規定在每月終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及其文字說明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查。
(六)在傷亡事故發生30日內內,如果有負傷人死亡,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補報。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穩定施工人員情緒,要做到有組織、有指揮,同時要嚴格保護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錄像。清理事故現場應經調查組同意,方能進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事故真相。
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部分對象,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走現場部分對象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對可能涉及追究責任者刑事責任的事故,清理現場要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一)事故調查組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調查工作程序
1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查的主要內容有:
(1)查看事故現場的設備,作業環境狀況。
(2)拍攝有關的痕跡和對象,繪制有關處所的示意圖
(3)收集并妥善處理與事故有關的物證
(4)其它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2收集資料
(1)向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并做好記錄。
(2)有關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設計和工藝技術等資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過去事故記錄和事故前健康狀況
(4)傷亡人員所受傷害程度的醫療診斷證明。
(5)對設備、設施、原材料所作的技術鑒定材料和試驗報告。
(6)經濟損失情況及其它資料。
3事故責任分析
(1)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2)凡屬責任事故應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以及其它應負的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事故發生后,通過充分的調查,查明事故經過,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種因素,包括人、物、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認真、客觀、全面、細致、準確的分析,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根據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對已確定的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人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應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調查組應著重把事故的經過、原因、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以及本次事故教訓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等寫成文字報告,經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后報批。如調查組內部意見有分歧,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照政策法規反復研究,統一認識。對于個別成員仍持有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并在簽字時寫明自己的意見。在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內上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按《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事故結案: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輕傷事故由總經理負責審查結案,重傷事故由企業勞動局或建設局批復結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長單位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批結案,并報上一級勞動部門備案;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設廳報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批結案。
跨地區施工發生傷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權限,由安委辦負責報企業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結案,并將事故調查處理及結案批復材料抄送事故發生地的安監部門。事故涉及兩個地區企業,由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審批結案,并將材料抄送異地企業的安監部門。
事故在調查處理審批結案后,由安委會負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告表并按規定及時上報,保存事故調查處理文件、圖片資料。
第七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總要求 (一)機械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合理裝備、安全使用、服務生產,為保證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提高生產效益,為取良好經濟效益創造條件。 (二)搞好機械設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科學、規范管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第四十一條 機械設備管理的臺帳檔案 (一)項目經理部機管員負責所在項目經理部的機械設備技術資料的建檔設帳,其中《機械設備登記卡》、《施工設備組織計劃》、《施工設備維修計劃》、《施工設備購置申請表》、《施工設備報廢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生產科備案。 (二)機械設備臺帳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的名稱、類別、數量、統一編號; 2.設備的購買日期: 3.產品合格證及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4.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5.操作人員當班記錄,維修、保養、自檢記錄; 6.《大、中型設備安裝、拆卸方案》,《施工設備驗收單》及《安裝驗收報告》; 7.各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8.《機械設備登記卡》、《施工設備購置申請表》、《施工設備報廢申請表》、《機械設備檢查評定表》、《施工設備驗收單》、《設備運轉當班記錄》、《施工設備配置計劃》、《施工設備檢修計劃》、《設備維修記錄》、《早期購置之不理機械設備技術檔案補辦表》、《租賃合同》、〈自制簡易設備技術評定表〉。 凡設備技術資料[(2)、(3)、(4)]丟失或不全,由生產科組織對設備狀況進行鑒定、評定,填寫《早期購置機械設備技術檔案補辦表》,作為設備技術檔案存檔。 第四十二條 機械設備標識 (一)設備標識應制作統一的標識牌,分為“大、中型施工設備”、“小型施工設備”及“施工機具”三類。 (二)標識牌應按要求填寫。項目經理部設備員應將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組織的每三個月對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的檢查結果填入設備標識牌的“檢驗狀態”一欄中,檢查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時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將檢查情況填入《機械設備檢查評定表》中。 (三)標識牌應固定在設備較明顯的部位。 第四十三條 機械設備的組織 (一)凡屬新開工工程,項目經理部應先根據該工程實際情況編寫《施工設備組織計劃》,并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審批、備案。 (二)項目經理部設備來源可分為“新購、調配、自有、租賃”。 (三)項目經理部需購置新的大、中型設備時,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配合項目經理部機管員填寫《設備購置申請表》,報項目經理部審批。項目經理部需購置小型施工設備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自行購置。 (四)凡由項目經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設備均要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組織進行評定審,評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填寫《自制簡易設備技術評定表》。 第四十四條 機械設備租賃 (一)項目經理部租賃大、中型設備時,要簽訂《租賃合同》;并將《租賃合同》復印一份報生產科備案。 (二)租賃設備進場使用前,由生產科施工設備監督員組織對其性能進行評定、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裝使用,并將驗收結果填入《施工設備驗收單》中。 (三)租賃設備的管理應納入項目經理部設備的統一管理中。 第四十五條 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 (一)機械設備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即貫徹“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生產科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檢察工作。 (二)各項目經理部應聘任機管員,該機管員應具備機械設備基礎知識和一定的設備管理經驗。 (三)機械設備使用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操作人員、指揮人員及維修人員)。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四)機械設備使用的工作人員應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設備性能特點和維護、保養要求。 (五)所有機械設備的使用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要求進行,嚴禁超負荷運轉。 (六)所有機械設備在使用期間要按《設備保養規程》的規定做好日常保養、小修、中修等維護保養工作,嚴禁帶病運轉。 (七)機械設備的操作、維修人員應認真做好《設備運轉當班記錄》及《設備維修記錄》。各項目經理部的機管員應經常檢查《設備運轉當班記錄》的填寫情況,并做好收集歸檔工作。 第四十六條 施工設備的保養、維修 (一)施工設備的保養由項目經理部機管員組織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按各類《機械設備保養規程》進行,并由操作人和機管員分別填入《設備運轉當班記錄》和《設備維修記錄》中。 (二)《施工設備檢修計劃》由項目經理機管員部根據《各類機械設備保養規程》編制,并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審核、備案。 (三)施工設備的檢修,由工地結合實際情況,按《施工設備檢修計劃》進行,日常維修工作由機管員組織進行,所有維修工作,機管員均要填寫《設備維修記錄》。 第四十七條 設備的安裝、拆卸、運輸 (一)小型施工設備的安裝、拆卸、運輸,由項目經理部按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標明行;項目經理部機管員應做好相應記錄。 (二)大、中型設備進場后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裝、使用,并由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將驗收結果填入《施工設備驗收單》中。 (三)大、中型施工設備、工程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專業隊伍來完成,并事先由選定的專業隊伍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報生產科設備技術負責人審批。若拆裝工作由非本公司隊伍來承擔,應先由生產科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方可承擔拆裝工作。 (四)大、中型施工設備的運輸,按《物資搬運操作規程》執行。 (五)大、中型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安裝完畢后,應由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組織,按有關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驗收,并由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填寫相應的《安裝驗收記錄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條 機械設備的停用管理 (一)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機械設備應做好保護工作,小型設備應清潔、維修好進倉;大型設備應定期(一般一個月一次)做維護保養工作。 (二)工程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盡快組織進倉,進倉后根據設備狀況做好維修保養工作。 (三)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機械設備,恢復使用之前應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試驗。 第四十九條 機械設備的報廢批準。 (一)機械設備凡是屬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報廢: 1.主要機構部件已嚴重損壞,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修理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機械設備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能耗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國家規定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且無配件來源的。 (二)應予以報廢的機械設備,項目經理部應填寫《機械設備報廢申請表》,送生產科施工設備技術監督員審查、備案。大、中機械設備要送主管生產副經理審批。 (三)報廢了的機械設備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八章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
第五十條 工程開工前,各工程項目部必須編寫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要根據工程特點以及所處的環境情況編寫,內容要全面具體,并根據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編寫針對性較強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中的一切活動都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執行,審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任何人都不得隨意變更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如需變更必須重新報審。
第五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經項目經理、編制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公司生產技術經營科、質檢科、安全科審核簽字,最后報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對于模板、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基坑支護、人工挖孔樁、塔吊、施工電梯、起重吊裝、臨時施工用電、爆破拆除等專項工程應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科、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方可指導施工。
第五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進行編制。
第五十四條 嚴禁施工組織設計滯后與施工,在開工前一個月內應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成稿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審查,定稿后按公司相關部門審核,企業技術負責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審批工作;嚴禁擅自變更組織設計,野蠻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嚴格在施工現場把關,按審批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
第五十五條 項目技術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要依據國家和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把好審批關,對審批結果負責,公司生產部門應認真組織實施,質檢科及安全科應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五十六條 施工組織設計要包括責任制、目標考核、安全教育及培訓、安全檢查等規章制度,如何確保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減少擾民、降低環境污染和噪音措施,還應包括進度、勞力、機械設備進場、材料物質進場等計劃,同時還必須繪制現場平面圖及施工道路平面圖。專項方案要有嚴謹的理論計算過程和針對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章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保養制度和預防性修理,進口設備必須按維修保養說明書的運轉周期進行強制性保養,把設備故障降到最低,如發生故障必須全力搶修,并做到三不放過,即查故障原因不查清,預防措施不具體,操作人員不受教育不放過。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隨機備件、附件、專用工具必須完整,齊全。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應有明顯標記以區別。
第六十條 合理潤滑,做到五定,即:(定人加油,定時化驗或換油,定點供油,定質選油,定量用油)及液體潤滑“三過濾”(進油時過濾、放油時過濾、加油時過濾)“一沉淀”的工作原則。
第六十一條 嚴格執行定人定機的崗位管理制,嚴格按設備性能操作,禁止超負荷運轉。
第六十二條 設備操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設備操作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真正做到“四懂、三會”,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操作,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六十三條 特種設備必須按例保要求搞好每天的廵回檢查,并認真填寫運轉、保養記錄。
第六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技術資料必須完整,齊全。單機的檔案必須填寫完整,齊全。
第十章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第六十五條 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六條 考核內容
(一)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
(三)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
(四)創建文明工地目標。
第六十七條 管理目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三)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五)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六十八條 安全責任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二)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
工作。
(四)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九條 考核辦法
(一)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二)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三)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七十條 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資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七十一條 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第七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七十三條 經濟處罰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5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300元。
3.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項目負責人罰款300—1000元。
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反饋報告》逾期不反饋的,對項目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項目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
6.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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