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會因為采購合同發生各種質疑、投訴。小編特意整理了易采通上政府采購同行們關于政府采購合同問題的的精彩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違反合同怎么處理?
按《合同法》具體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如果總公司投標中標了,可以委托當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嗎?
首先要看招標文件中對此事項是否有明確。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這種情況不屬于合同轉包或分包,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總公司投標,中標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合同主體還是總公司,履約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生產廠家中標后,可以授權給該產品的一級經銷商簽訂合同嗎?
不可以,必須由該生產廠家簽訂。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供應商可以拒絕嗎?
對于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應商可以拒絕。《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這里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強制性條款。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嗎?
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過了合同簽訂日期后,該供應商又同意做了,還可以簽合同嗎?
不可以。《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如果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中標人營業執照上面的營業范圍沒有包含采購標的,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發布中標公告的當天可以簽訂采購合同嗎?
可以,但實際操作中,建議質疑期過后再簽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簽訂采購合同時,采購人表示其中有些設備不再需要,希望將合同付款金額減少,供應商也同意了,可以這樣操作嗎?
不可以,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監管部門需要在政府采購合同上蓋章嗎?
合同是由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雙方蓋章即可,簽訂后需要報監管部門備案,無需監管部門蓋章。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項目在質疑投訴期間能簽合同嗎?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可見,如果采購人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應當暫停簽訂合同。
在投訴期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如果財政部門要求暫停了,則應當暫停。如果財政部門未要求暫停,則不應暫停,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驗收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涵蓋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相關資料。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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