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交所對佳華科技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瑋、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黃志龍、時任財務總監王朋朋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北京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2〕187號)查明的事實及相關公告,羅克佳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華科技或公司)存在合同管理部分審批權限不清晰、部分采購環節和重大購房事項的內控有效性不足等問題,業務管理及風險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對于上述購房事項,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問詢函回復公告顯示,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簽署《房屋買賣合同》,預計購買房屋總價為6,000萬元,占公司2020年總資產的3%。在相關房屋買賣過程中,公司法務部門合同起草不嚴謹,對合同所涉及條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未做出專業判斷,相關人員未嚴格履行相應職責、審核合同條款,公司經營上存在重視商業機會獲取、輕視風險控制的情況。此外,因涉及前述購房事項,公司2021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對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出具否定意見。
綜上,公司合同管理部分審批權限不清晰、相關內控有效性不足,違反了有關規定。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瑋、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黃志龍、時任財務總監王朋朋為本次購房事項的主要參與者及審批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4.2.4條、第4.2.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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