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工廠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工廠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工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工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生產經營管理要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3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工廠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具體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章 機構設置
第4條 工廠廠部、生產車間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全面負責工廠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2.研究制訂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第5條 工廠廠部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2.實施安全生產的檢查和監督。
3.安全教育工作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4.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3章 教育與培訓
第6條 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所在部門、班組、崗位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7條 對從事壓力容器設備、電氣、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4章 勞動場所安全管理
第8條 勞動場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對于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配備防護設施。
第9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順暢,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10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11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工廠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安全辦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工廠財產損失的,需向其索賠并對其嚴加處理。
第12條 庫房要定期進行通風降溫、降濕,保持庫內溫、濕度達到規定的標準。庫房內應裝置煙霧報警器,照明燈具要裝置防爆設備。
第13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14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廠長審查驗收并簽字后,才可施工、投產。
第5章 生產設備安全管理
第15條 各種生產設備和儀器要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條 各種壓力容器設備要定期檢修維護,認真配合國家勞動部門實施年檢。操作人員要認真記錄工作日志。壓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國家指定部門進行校驗。
第17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1.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
3.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4.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18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19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20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貯存地點嚴禁煙火,并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第21條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進行以下申請審批程序。并且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7章 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22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按照《企業職工各個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工廠實際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制定。
第23條 各生產車間必須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并隨時檢查員工使用情況。
第24條 做好防暑降溫、防凍、防噪音、防粉塵工作,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25條 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和特殊工種津貼。
第26條 對工廠特殊崗位、工種,禁止安排女員工(如焊接、車床等)。
第27條 禁止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8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28條 廠部組織全廠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證一次;各車間每月不少于2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檢查時要認真做好記錄和總結。
第29條 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并跟蹤存在安全隱患單位的整改情況,直至符合整改要求為止。
第9章 獎勵與懲罰
第30條 對認真執行工廠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明顯效果的。
2.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且避免事故發生的。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對搶險救災有功的。
5.積極參加工廠、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
6.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
第31條 獎勵程序。
1.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由生產車間班組長匯總材料上報公司審批后通過。
2.先進集體由生產車間提出意見,并經各部評審通過。
第32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懲罰。
1.事故責任者。
2.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的。
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的。
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7.其他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的。
第33條 懲罰類型。
1.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采用罰款100~1000元、賠償損失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措施。
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對其采用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等處罰措施。
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34條 處罰程序。
1.經濟處罰由車間班組長提出,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2.行政處罰由生產部提出,按工廠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10章 安全事故及處理
第35條 事故報告。
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外,應同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發生重大火災、化學爆炸及多人傷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應同時立即報告消防部門。
4.發生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送公司。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一小時。對重大事故,應寫出調查報告,并于20天內報送有關部門。
第36條 事故搶救。
1.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事故時,各部負責人應親臨現場,直接指揮組織搶救,并注意保護事故現場。
3.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和火場,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毒面具,對中毒、灼傷、燙傷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
第37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1.發生事故后,所在單位和部門都要按“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調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當天由車間班組長或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
4.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工廠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和GB6442-86《工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5.輕傷、重傷事故由生產部組織生產、技術、動力、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
6.死亡事故由廠長會同當地勞動、公安、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在事故調查中,要實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由所在車間提出,經廠長批準;對重大事故,應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總經理簽署意見,根據審批權限報上級機關批準;對重大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破壞事故現場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責任,從嚴處理。對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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