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治市財政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
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的通知
長建發〔2022〕71號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市直相關單位:
為保障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57號)和《長治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長政辦發〔2021〕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歸集范圍:凡在國有土地上,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交標準: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四、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上述標準,連同代為收取購房者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并繳至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向公有售房單位和購房人開具“山西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山西省財政電子票據)”。
五、已被批準公有住房出售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第二條規定補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房屋滅失時,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規定返還: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八、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九、此項工作由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長治市財政局共同解釋,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長治市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承辦。
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治市財政局
2022年4月21日
來源: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責任編輯:張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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