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周報記者 韓一奇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明確,將北京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均納入劃轉范圍。同時,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并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據業內人士介紹,該實施方案是2017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和2019年《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的具體落實。
今年以來,天津、福建、重慶、上海、山東等省市已經陸續發布相關實施方案。
落實社保劃轉
北京市實施方案中提到,以國發〔2017〕49號文件印發日確定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
國發〔2017〕49號文件指的是2017年國務院印發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事實上,實施方案的歷史沿革可以追溯至2013年,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隨后在2015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提出將部分國有資本劃轉至社保基金持有,分紅和轉讓收益用于彌補養老金等社會保險資金缺口。
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明確提出“制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辦法”。
國務院在2017年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了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劃轉范圍、對象、比例、承接主體,以及劃轉程序、劃轉步驟、配套措施等。
2019年,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此次北京市印發的實施方案工作目標提及,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業內人士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發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充分體現。
委托公司專戶執行
北京實施方案規定,在劃轉范圍上,將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方案稱,對于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具體來說,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此外,實施方案規定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在實施方式上,北京市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承接主體集中持有,市財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北京市國資委官網顯示,北京市國資委旗下擁有近70家集團企業。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涉及上市企業股權變動?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問題,財政部曾在2017年國務院《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后的記者會做過回答。
彼時財政部回答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于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
財政部表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提升企業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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