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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22)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2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稅費支持政策,有力支撐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便利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針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梳理形成了涵蓋20項針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內容。

一、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1.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2.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6.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25

13.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0.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2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附件:

1.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2.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文件目錄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2022 年 5 月

一、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1.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2.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6.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25

13.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0.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2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一、軟件產業稅收優惠

1.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編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適用 17%稅率的調整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適用 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軟件產品需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8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 號)第一條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第一條

2.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2.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以下簡稱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規定的條件。

4.軟件企業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三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除符合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其中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實現軟件產品功能直接相關的咨詢設計、軟件運維、數據服務,下同)不低于 5000萬元;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

(2)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 1 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 50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8%。

(3)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 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 250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

3.軟件企業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4.《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4.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6.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享受主體】

外購軟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 年(含)。

【享受條件】

企業外購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七條

二、集成電路產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享受條件】

1.屬于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購進的設備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享受主體】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 號)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享受主體】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 6 年(連續 72 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 年內每年(連續 12 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 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承建企業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相對應規定。除以上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對應條件中的一項:

(1)芯片制造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②對于不同工藝類型芯片制造項目,需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a.對于工藝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需超過 80 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 1萬片(折合 12 英寸);

b.對于工藝線寬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等特色芯片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 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 1 萬片(折合 8 英寸);

c.對于工藝線寬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電路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 10 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 1 萬片(折合 6 英寸)。

(2)先進封裝測試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②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 10 億元;

③封裝規劃年產能超過 10 億顆芯片或 50 萬片晶圓(折合 8 英寸)。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標準和享受分期納稅承建企業的條件,并根據上述標準、條件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議名單和承建企業建議名單,函告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名單和承建企業名單,通知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

3.承建企業應于承建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項下申請享受分期納稅的首臺新設備進口 3 個月前,向省級財政廳(局)提出申請,附項目投資金額、進口設備時間、年度進口新設備金額、年度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稅款擔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初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4.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分期納稅方案(包括項目名稱、承建企業名稱、分期納稅起止時間、分期納稅總稅額、每季度納稅額等),通知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5.分期納稅方案實施中,如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承建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承建企業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 60 日內,向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申請變更分期納稅方案相應內容。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確定變更結果,并由省級財政廳(局)函告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稅務局,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將變更結果告知承建企業。承建企業超過本款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不予受理,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完成變更登記次月起 3 個月內繳納完畢。

6.享受分期納稅的進口新設備,應在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區內申報進口。按海關事務擔保的規定,承建企業對未繳納的稅款應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承建企業在最后一次納稅時,由海關完成該項目全部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如違反規定,逾期未及時繳納稅款的,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逾期未繳納情形發生次月起 3 個月內繳納完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

2.《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 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六條

10.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 ISO 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本項優惠規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本項優惠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本項優惠規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本項優惠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六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第八條

11.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線寬小于 0.25 微米,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25 微米,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 ISO 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本項優惠規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本項優惠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本項優惠規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本項優惠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五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第八條

12.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 ISO 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符合本項優惠規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本項優惠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符合本項優惠規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本項優惠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五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第八條

13.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投資額超過 150億元,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 ISO 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3.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本項優惠規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項優惠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本項優惠規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本項優惠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二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第八條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28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28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28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從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 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65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從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 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或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第一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二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5.《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

【優惠內容】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從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 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 45 號公告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一條、第七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5.《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 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

【享受條件】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從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 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二條、第七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

【優惠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40%;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 EDA 工具、IP 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 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 8 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 EDA 等軟硬件工具;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 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 5 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15%;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 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研發、生產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 5 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15%;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3%;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 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 5 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芯片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5.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的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 2017年(含 2017 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其中,“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規定的條件。

7.集成電路企業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三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了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第一條中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40%;

(2)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3)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 EDA 工具、IP 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超過 50 億元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企業為第一權利人)、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 8 個;

除以上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 5 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 3000 萬元;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 50 億元的企業,可不要求應納稅所得額,但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 3000 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 350 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第一條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二條

4.《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二條

20.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40%;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 EDA 工具、IP 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 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 8 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 EDA 等軟硬件工具;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

2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3 年(含)。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從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 15%);

(4)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2%;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8)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八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附件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3.《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號)附件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一條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 年 12 月 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 38 號發布,2011年 10 月 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 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

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 號

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

9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 號

10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 號

1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 號

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

1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14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號

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

16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19 關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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