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202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中醫藥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我們修訂了《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社〔2019〕113號文件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1.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 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 重大傳染病防控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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