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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強化項目管理制度建設,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0年9月27日

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推進簡政放權和全面績效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資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單位(法人)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第三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管理,應按照規劃引領、程序規范、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問效的原則,強化對農業農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的集中支持,加大對貧困地區的傾斜支持。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依據有關專項規劃,編報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項目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是農業農村部農業投資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統籌管理。農業農村部各項目歸口管理司局負責相關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行業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審核儲備、編報投資計劃建議及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實施負領導責任。

項目單位(法人)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承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

項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績效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建設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重點建設項目還應當開展后評價。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開展項目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標準、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績效目標,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應當由項目單位或項目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寫。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在調查研究、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應遵循有關編制規范要求。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編寫。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遵循有關編制規范要求,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前,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組織評估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評估。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結合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權限辦理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以下權限進行評估和審批:地方承擔的項目,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評估和審批,或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授權省級以下農業農村部門評估和審批。

農業農村部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農業農村部評估和審批。超出審批限額的項目,按程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評估和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總投資超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或初步設計提出的概算總投資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設計提出的預算總投資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初步設計。

第十五條 對下列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具體規定在年度項目儲備及申報要求中視不同項目類型進行明確。符合實行簡易審批程序的村莊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請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對確需先行安排部分經費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可視情況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三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承擔的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逐級分頭報送至農業農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承擔的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議及績效目標由農業農村部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項目法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事項。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績效目標和農業農村部下達的任務清單,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聯合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相關計劃、任務、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二十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實施應當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內容(項目)列入投資計劃: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單臺(件)或單批次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三)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政府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批復概算10%的,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進行概算調整。

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項目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根據項目批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項目中不是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不是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購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

第二十四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施工、設備監造、信息化類項目實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或監造,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監理單位資質。

土建或田間工程、定制設備、信息化類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房屋類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設備建造階段對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

項目單位可委托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或定制設備的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確定施工單位,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監督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八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在第一次中央投資到位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和招標方案。確因客觀原因須做上述變更,或因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技術方案等變更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程序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地方承擔的項目需要變更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誰下達、誰調整”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投資計劃、任務清單調整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建設相關方履行職責,加強質量、投資、工期和安全控制。

項目單位應當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建設資金應當按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轉移、侵占、挪用。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文件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

項目建成后,地方承擔的項目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驗收或授權省級以下農業農村部門驗收;農業農村部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或授權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提出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均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建成后項目管護運行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持續穩定發揮作用。

第五章 項目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績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項目績效管理體系。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加強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及時調度進展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項目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本轄區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運行監控,指導項目單位及時糾正偏離績效目標的問題,按照要求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三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存在違規違法問題的項目和單位,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由原農業部審批的地方項目如需變更、終止,農業農村部授權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辦理變更、終止手續,相關批復文件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按照《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執行。

第四十二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中央直屬墾區的項目管理職能參照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職能管理。中央直屬高校、中央直屬企業承擔的項目參照農業農村部直屬單位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推進簡政放權和全面績效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管理的以投資補助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給予補助的方式。

第三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管理,應按照規劃引領、程序規范、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問效的原則,強化對農業農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的集中支持,加大對貧困地區的傾斜支持。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投資補助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投資補助資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五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安排應當以相關專項規劃為依據。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專項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建設目標、實施周期、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并根據具體項目類型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標準。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依據有關專項規劃,編報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項目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是農業農村部農業投資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統籌管理。農業農村部各項目歸口管理司局負責相關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行業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審核儲備、編報投資計劃建議及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項目單位(法人)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承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開展項目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九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等。

第十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及標準、總投資及申請補助資金額度、建設期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包括組織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等;

(五)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圖;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采取整縣推進等整體打包方式實施的項目,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單個項目實施方案基礎上,編制整縣推進等整體打包實施方案。整體打包實施方案內容除包括單個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外,還應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機制、監管措施、建后管護等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寫。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

項目單位應對所編制的項目實施方案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按程序報送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或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授權省級以下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審核,其中采取整縣推進等整體打包方式實施的項目還應審核整縣推進等整體打包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且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項目的用地、規劃、環評等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五)應達到規定深度,滿足項目實施和績效目標要求;

(六)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完成相關信息填報。

第十五條 通過審核的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或整縣推進等整體打包實施方案,項目審核部門應當采取批復或下達任務清單的方式予以確認,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公開。涉密項目除外。

第三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在通過審核后,方可申請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逐級分頭報送至農業農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事項。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績效目標和農業農村部下達的任務清單,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聯合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相關計劃、任務、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十九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實施應當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內容列入投資計劃:

(一)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二)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政府投資中列支的費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審核確定的實施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地點、建設性質。確因客觀原因須做上述變更,或因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技術方案等變更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程序向項目審核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

第二十二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在第一次中央投資到位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項目審核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使用投資補助資金。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審核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重點審查項目任務清單完成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可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從項目申請到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規范歸檔。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單位加強對建成后項目管護運行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持續穩定發揮作用。

第五章 項目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績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項目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加強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及時調度進展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本轄區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運行監控,指導項目單位及時糾正偏離績效目標的問題,按照要求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三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存在違規違法問題的項目和單位,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需要緊急下達投資補助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中央直屬墾區的項目管理職能參照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職能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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