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瑞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1月2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瑞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范政府投資債務風險,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63號)、《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貫徹機關內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操作指引(暫行)》(浙發改辦投資〔2019〕67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電子政務等。
國有企業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項目,依照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管理。
國有企業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防災減災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和市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五)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
(六)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采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對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強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領導。
市發改局為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性工作。
市財政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及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經信、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統計、市政、綜合行政執法、監察等有關部門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監督。
第七條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政府職能履行,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節約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謀劃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基本成熟后向市發改局和市財政局申報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滾動入庫機制。
投資估算5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以下(不含)政府投資項目經市發改局和市財政局組織評估論證后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謀劃庫。投資估算2000萬元以上(含)項目由市發改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預可研審查后,報請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研究決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議。聯席會議由市長任召集人,常務副市長任副召集人,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固定成員單位,重點對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資金拼盤、用地指標等問題進行研究決策,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謀劃庫。投資估算3億元以上重大項目應按規定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人大常委會研究決策或提請審議,特別重大項目應報市委常委會審議。聯席會議可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
謀劃庫項目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完成后進入儲備庫。儲備庫項目一經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令后進入建設庫,建設庫項目應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合理安排施工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后進入竣工庫,后續可開展項目審計及項目后評價等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各方主體通過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對項目進行全方位管理。
第十一條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公共事業等領域,堅持以規劃帶項目、以項目排資金的原則,先編規劃、后批項目、再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市發改局負責匯總有關部門的申請,征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項目性質、功能、投資總額等對年度計劃項目進行分類,并組織評估、論證后,會同市財政局銜接項目預算,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核定。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
(二)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周期、年度投資及資金來源;
(三)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市發改局根據納入謀劃庫、儲備庫及建設庫的項目情況,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計劃和前期計劃。實施計劃項目包括續建項目及開工項目,前期計劃項目包括爭取開工項目和研究類項目。經審查后的謀劃庫項目列入政府投資前期計劃,儲備庫中當年度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一并列入政府投資前期計劃。儲備庫中當年度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列入政府投資實施計劃,建設庫項目統一列入政府投資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未列入前期計劃的原則上不得本年度開展前期工作,特殊項目確需本年度開展的,建設單位應向市發改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發改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建設單位報市政府同意后納入年度前期計劃。
政府投資項目未列入實施計劃的原則上不得本年度實施,特殊項目確需本年度實施的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投資估算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確需本年度實施的,由建設單位經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為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向市發改局提出申請,下同)向市發改局提出申請,并征詢市財政局意見,報項目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際進度追加安排年度預算;
(二)投資估算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確需本年度實施的,由建設單位經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市發改局提出申請,并征詢市財政局意見,報項目分管副市長同意并經市長批準后,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際進度追加安排年度預算;
(三)投資估算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確需本年度實施的,由建設單位經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市發改局提出申請,征詢市財政局意見,經市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后,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際進度追加安排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批準后,市發改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因不可抗力因素調整的,市發改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因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批準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經市發改局征求市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十七條市發改局應當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第三章 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改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通過在線平臺實行項目受理、辦理、辦結,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市發改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審批簡化程序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1000萬元(含1000萬元)—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分別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四)采用購置形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建筑物、設備),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五)維修、裝修和局部改造類政府投資項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積與用地性質調整的,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以簡化所需的規劃、用地等前置審批要件。
(六)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緊急建設的項目,上級交辦的重大活動、重大賽事等相關項目,以及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七)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按照以下規定簡化審批程序:投資估算400萬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項目,由市發改局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審批。其中,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規模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初步設計。其他事項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黨政機關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瑞政辦〔2021〕33號)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市發改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關領域專項計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發改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批復前,財政部門需出具資金來源意見,行業主管部門需出具項目建設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需出具規劃選址意見、用地(用海)意見,市委政法委需出具社會風險評估批復,財政部門需出具估算意見;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需取得環境影響、水土保持等評價文件。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二十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專業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聯合審查,審查意見作為市發改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不得批準初步設計。
第二十五條規范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競爭原則,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咨詢評估。
(一)一般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通過專家審查、部門聯審等方式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把關,可以不再委托開展咨詢評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階段簡化程序的項目,可以不再委托開展第三方評估。
(二)特別復雜、對經濟社會發展及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投資規模較大,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不出具行業審查意見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咨詢評估。
第二十六條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管理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發改局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1.項目單位報批的項目概算與已批復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不符,經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且超過估算10%以上的;
2.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2000萬元以上的,其中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概算超估算5000萬元以上的;
3.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4.線性項目的建設地點發生重大變更,用地規劃選址、用地(用海)預審重新報批的。
(二)初步設計批復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調整,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1.項目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
2.項目資金來源發生變更的;
3.點狀項目的建設地點發生變更、且不涉及規劃用地重批的;
4.因國家規劃及政策調整、地質調整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導致項目規劃選址、用地(用海)預審需要重新報批的。
(三)初步設計批復后,原則上不得重新審批或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做出較大變更的,經市政府明確后,按新項目由市發改局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七條初步設計審批管理如下:
(一)初步設計批復的投資概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
(二)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框架內,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較大設計變更,應當報市發改局批準后實施。初步設計變更不得突破原批復概算,單個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報市發改局審議通過后批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原則上均不予重新審批、調整或變更:
1.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
2.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報小建大的;
3.項目建設單位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做法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概算審批管理如下:
(一)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概算經批復后,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概算的,按照“先評估、再調整”的原則進行處理。概算調整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投資概算增加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申請概算調整:
1.國家政策或規劃調整;
2.價格上漲;
3.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4.自然災害;
5.法律、行政法規(不含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或國家認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申請概算調整:
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
2.項目管理不善的;
3.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的;
4.報小建大的;
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概意見,報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后方可申請概算調整。
(四)概算調整按照以下流程執行:
1.概算內部調劑的,建設單位應通過政府投資項目庫系統報市發改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其中,土地征用、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的費用以及建設管理費進行單列,不得調整用于其他用途;
2.項目總投資增加1000萬元以下且在原批復概算10%以內的,由市發改局組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專家對概算調整報告(應包含概算調整對比表等)進行聯合審查,必要時應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咨詢意見,最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發改局辦理審批手續;
3.項目總投資增加1000萬元以上或超原批復概算10%以上的,由市發改局組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專家對概算調整報告(應包含概算調整對比表等)進行聯合審查,必要時應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咨詢意見,報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后,由市發改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三十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
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選定程序等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三條 工程變更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導致合同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事項。工程變更未導致超概算的,應由建設單位按項目變更性質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申請工程變更手續;工程變更導致超概算的,應由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市發改局和市財政局申請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手續。
第三十四條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及審計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復。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各類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和工程階段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完成后,應當由市發改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項目稽查機構按照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有關規定實施稽察,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發改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發改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條市發改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改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糾正;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八)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試行實施,由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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