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案例分析。在確定交易價格時,公司需要根據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其分攤至建造活動和發電運營服務中的履約義務。如果公司對兩項履約義務都存在單獨售價,則應按照各履約義務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如果兩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公司可以采用市場調整法或成本加成法來估計單獨售價。公司主要從事新能源工程的設計、技術開發和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工程安裝及工程總承包、機械電氣自動化控制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研發、組裝和銷售,以及合同中的運營服務。如果未單獨銷售或單獨定價,公司也可以使用適當的方法來估計建造活動的單獨售價,并采用余值法來估計運營服務的單獨售價。如果確鑿證據表明固定或可變對價僅與合同中的一項履約義務相關,公司應將該對價分攤至該義務。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