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車企員工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所在企業幾乎80%的員工都被明示或暗示過,想要保住工作和升職,必須購買自己企業生產的汽車。作為技術崗的他不僅自己購買了兩輛汽車,還推薦給親戚朋友購買,最終卻仍被裁員(據12月14日《工人日報》)。
開展“內購”活動,本是一件企業和員工“雙贏”的好事。對企業而言,不僅可以拓展銷售渠道、增加產品銷量,還能讓員工成為產品的推廣員,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對員工而言,享受內購的優惠福利,在滿足生活需求的同時,還可以省下真金白銀,更能增強對企業的歸屬感和自豪感。
然而,如果在強制之下,好事也會變了味。一些企業過度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而忽視員工的真實需求與感受,導致“內購”跑偏。這一問題的出現,一方面反映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中,往往處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控制與被控制”的弱勢地位,勞動者往往不會因為用人單位的“強迫購買”而選擇“反抗”,一般都會忍氣吞聲,致使一些企業變得有恃無恐;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這些企業欠缺依法用工的意識及對員工的基本尊重。
員工是企業的一名勞動者,這事不假,在“內購”問題上,員工也是一名消費者。根據民法典規定的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作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不管是明令購買,還是通過攤派業績、變相強迫員工購買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都屬于強制交易行為,侵害了員工作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當員工遭遇上述強買強賣的霸凌行為時,有權說“不”,也有底氣說“不”。
此外,如果員工拒絕購買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企業就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甚至解雇處理,更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于這類企業,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對于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企業,要依法依規予以懲治,增加其違法成本。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對于侵犯自身勞動權益的行為,及時保存相關證據,通過法律渠道進行維權。
“內購”本就是企業為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而推出的福利政策,不能讓其成為關起門來“薅員工羊毛”的“利器”。如何把這件好事辦好、讓勞動者和企業都滿意,關鍵是企業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審慎合理地制定規則,這樣才能真正釋放“內購”政策“拴心留人”的制度紅利。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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