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是財政部依法創新的一種采購方式,頒布一年多來,在政府購買服務,采購復雜特殊項目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了讓大家都能熟練運用這種方式,筆者在此對“競爭性磋商”采購中需要特別注意的環節和問題進行梳理,與各位同仁商討。
適合與不適合
競爭性磋商結合了競爭性談判“談的靈活”與綜合評分“評的可控”,既實現了成交價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購從“低價中標”向“物有所值”靠攏,集兩大采購方式的優點于一身,也深得采購人的喜歡,但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不合適的采購方式不僅不能提高采購效益,甚至還會造成廢標或浪費成本的現象。什么樣的項目適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這類項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務項目、公益事業項目。
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如在所屬區域尚屬新鮮事物,沒有成熟可借鑒的技術參數,像寧夏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八朵云”及相關的云服務項目,一切還在摸索創新階段,技術參數不容易把握和確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長,更有利于項目完善。
三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可變與不可變
在評標過程中,會出現磋商小組實質性變動磋商文件的情況,現場的變動是磋商小組與供應商在磋商過程中智慧的凝結,也是對項目的進一步完善。通過變動部分內容,使供需對項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實際情況。但什么內容能夠變動,什么內容不能變動,這個是必須明確的。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按照以上所述,能變動的內容只限于采購需求中的技術要求、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三方面。這部分的變動,都將作為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換言之,對于文件要求的資質條件,評分辦法等其他內容是不允許作變更的。在實際工作中,磋商項目相對比較復雜,會出現在磋商過程中,發現磋商文件要求的資質條件存在不太合理或過高過低的現象,也會出現磋商小組成員現場提出要對評分辦法提出修改意見。資質作為入門的門檻,是面對全國所有的潛在投標單位,如果在評標現場隨意的更改“門檻”高低,這是對全國其他潛在投標單位的不公平。
評分辦法也是一樣,它是進入“門檻”之后,衡量每一家投標單位的“標尺”,試問,“標尺”又怎么能說變就變呢?對于類似情況,我們都要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評到底”,對于語焉不詳或有歧義的內容,磋商小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變更。
可磋與不可磋
競爭性磋商項目最核心的一個詞就是“磋商”,磋商的結果直接影響這個項目的效果。磋商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讓采購人與供應商就雙方共同關注的諸多實質性條款達成共識。只有通過對諸多實質性事項進行詳盡的“磋”,才能把“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等諸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筆者認為,在“磋”的過程中,重點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技術條款重點磋。磋商項目本就技術復雜、性質特殊,很多都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這就需要磋商小組在與每一個供應商的磋商過程中,厘清項目需要,盡可能地明確貨物或服務的規格要求、質量標準、技術構成、指標參數、交付期限、售后服務以及合理價位等因素。
二是服務要求重點磋。磋商項目很多屬于政府購買服務,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質量、服務承諾、售后服務等都需要在磋商中明確。
三是合同條款重點磋。每一個項目都有自己的特點,磋商小組應結合實際完善合同相關條款,確保合同能為項目順利實施保駕護航。
四是投標報價謹慎磋。技術和價格可謂每一個招標項目的兩個重要支撐,磋商過程也總是會將價格提到磋商現場,但磋商不是討價還價。筆者不建議對投標報價進行磋商。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要求在磋商開標現場對投標單位報價進行公開唱標,因此進入磋商過程中的投標供應商并不知道彼此的報價,磋商小組若在此過程中就報價進行磋商,很容易泄露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從而影響投標的公平公正。若在開標現場進行了公開唱標,筆者也不建議磋商小組就價格進行過多明確的磋商,因為專家的一些言行,可能會造成投標單位的誤解,有引發一些糾紛的隱患。
五是商業秘密不可磋。磋商小組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的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實質性條款范圍、條件、口徑必須一致,而且對涉及的相關信息必須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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