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電項目團隊成員,留下語音信息,然后立即向項目團隊成員發送電子郵件,在郵件內容中明確表明這是電話溝通的后續總結,從而確保留下帶時間記錄的溝通記錄。
如果兩三個小時后未收到項目團隊成員的回復,請再次致電項目團隊成員,留下第二條語音信息,然后立即從電子郵件中的“已發送郵件”文件夾中選擇上一封電子郵件,并轉發。確保以前的電子郵件以文本形式而不是附件形式發送,并添加本次呼叫的簡要內容,作為繼續嘗試進行與項目團隊成員聯系的書面記錄證據。
重復前述操作,直到項目團隊成員做出響應或達到五個電話的數額上限。然后在24小時的周期內發送5封電子郵件。確保將所有這些文件均記錄在案并包含每封電子郵件的時間記錄,作為后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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