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簡稱“醫保結算清單”)是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在開展住院、門診慢特病等醫療服務后,向醫保部門申請費用結算時提交的數據清單。為統一醫保結算清單數據采集標準,提高醫保結算清單數據質量,促進醫保結算管理行為規范,提升醫保管理績效,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等信息業務編碼規則和方法的通知》有關要求,制定醫保結算清單填寫規范。
一、基本要求
(一)醫保結算清單是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住院、門診慢特病、日間手術等醫療服務后,向醫保部門申請結算時提交的數據清單。
(二)醫保結算清單數據指標共有190項,其中基本信息部分32項、門診慢特病診療信息部分6項、住院診療信息部分57項、醫療收費信息部分95項。
(三)醫保結算清單填寫應當客觀、真實、及時、規范,項目填寫完整,準確反映患者診療、醫療收費等信息。
(四)醫保結算清單中常用的標量、稱量等數據項應當使用國家和醫保、衛生行業等相關標準。其中,診療信息數據指標填報主要來自于住院病案首頁數據,醫療收費信息數據指標填報口徑應與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的“醫療住院收費票據”信息一致。
(五)西醫疾病診斷代碼統一使用《醫療保障疾病診斷分類與代碼》,手術和操作代碼應當統一使用《醫療保障手術操作分類與代碼》,中醫疾病診斷代碼統一使用《醫療保障中醫診斷分類與代碼》,日間手術病種代碼統一使用《醫保日間手術病種分類與代碼》。填寫疾病診斷、手術及操作項目時應當同時填寫名稱及代碼。
(六)凡欄目中有“□”的,應當在“□”內填寫相對應項的序號。
(七)凡欄目中標注“*”的代表選填數據指標,其他項目為必填數據指標,有則必填,無則空項處理。
(八)凡欄目中有“……”的,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添數據指標。原則上,增添數據指標前應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備。
二、數據采集標準
(一)基本信息數據指標。
基本信息部分:32項數據指標,主要用于定點醫療機構和患者的身份識別。
1. :醫保部門接到某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清單時自動生成的流水號碼。清單流水號設計為9位,由醫保結算清單年度編碼和順序號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醫保結算清單年度編碼(2位)。用于區分醫保結算清單賦碼年度,使用數字表示。如“20”表示2020年度。
第二部分:順序號編碼(7位)。用于反映醫保結算清單賦碼順序,使用數字表示。如“0000001”表示該年度第一份醫保結算清單。
2.定點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就診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名稱,按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登記的機構名稱填寫。
3.定點醫療機構代碼:患者就診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分類與代碼》數據庫中的唯一標識碼。
4.醫保結算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收費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5.醫保編號:參保人在醫保系統中的唯一身份代碼。
6.病案號:定點醫療機構為每一位患者病案設置的唯一編碼。原則上,同一患者在同一醫療機構多次住院應使用同一病案號。
7.申報時間:定點醫療機構上報醫保結算清單的時間。
8.姓名:患者本人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姓氏和名稱。
9.性別:患者生理性別,按照《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第1部分:人的性別代碼》(GB/T 2261.1-2003)標準,分為:(0)未知的性別、(1)男、(2)女、(9)未說明性別。
10.出生日期:患者出生當日的公元紀年日期的完整描述。
11.年齡(歲):患者年齡1周歲的實足年齡,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歷計算的歷法年齡,以實足年齡的相應整數填寫。
12.(年齡不足1周歲)年齡(天):患者實足年齡不足1周歲的,按照實足天齡的相應整數填寫。
13.國籍:患者所屬國籍,按照《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表》(GB/T 2659-2000)標準填寫。
14.民族:患者所屬民族,按照《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GB/T 3304-1991)標準填寫。
15.患者證件類別:患者身份證件所屬類別,按照《衛生信息數據元值域代碼-第3部分人口學及社會經濟學特征:CV 02.01.101 身份證件類別代碼》(WS 364.3-2011)標準填寫。
16.患者證件號碼:患者的身份證件上的唯一法定標識符。
17.職業:患者當前從事的職業類別,按照《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GB/T2261.4-2003)標準填寫。
18.現住址:患者近期的常住地址。
19.工作單位名稱:患者在就診前的工作單位名稱。
20.工作單位地址:患者當前所在的工作單位地址。
21.單位電話:患者當前所在的工作單位的電話號碼,包括國際、國內區號和分機號。
22.工作單位郵編:患者當前所在的工作單位地址的郵政編碼。
23.聯系人姓名:聯系人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姓氏和名稱。
24.聯系人與患者關系:聯系人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參照《家庭關系代碼》國家標準(GB/T4761-2008)二位數字代碼填寫。
25.聯系人地址:聯系人當前常住地址或工作單位地址。
26.聯系人電話:聯系人的電話號碼,包括國際、國內區號和分機號。
27.醫保類型:取值范圍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其他醫療保險等。
28.特殊人員類型:參與醫療救助資助的參保人員范圍,分為:(1)特困人員、(2)城鄉低保對象、(3)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4)貧困重度殘疾人、(9)其他。
29.參保地: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納參保費的統籌地區。
30.新生兒入院類型:與新生兒入院相關的影響因素,分為:(1)正常新生兒、(2)早產兒、(3)有疾病新生兒、(4)非無菌分娩、(9)其它。
31.新生兒出生體重(g):是指新生兒出生后第1小時內稱得的重量,要求精確到10克,產婦和新生兒期住院的患兒病歷都應填寫。
32.新生兒入院體重(g):是指患兒入院時稱得的重量,要求精確到10克,新生兒期住院的患兒應填寫。
(二)門診慢特病診療信息數據指標。
門診慢特病診療信息部分:6項數據指標,主要反映門診慢特病患者的實際診療過程。
1.診斷科別:患者就診時所在的具體科室名稱,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科室分類與代碼》(CT 08.00.002)標準填寫。
2.就診日期:患者在門(急)診就診時的公元紀年日期和時間的完整描述。
3.診斷名稱:患者就診時,由門(急)診接診醫師經診治給出的門診慢特病病種名稱。
4.診斷代碼:患者就診時,由門(急)診接診醫師經診治給出的門診慢特病病種在《醫療保障門診慢特病病種分類與代碼》中對應的代碼。
5.手術及操作名稱:門診慢特病患者就診期間被實施的與此次就診門診慢特病相關的手術或操作名稱。
6.手術及操作代碼:門診慢特病患者就診期間被實施的與此次就診門診慢特病相關的手術或操作在《醫療保障手術操作分類與代碼》中對應的代碼。
(三)住院診療信息數據指標。
住院診療信息部分:57項數據指標,主要反映患者入院、診斷、治療、出院等全診療過程的信息。
1.住院醫療類型:患者收治入院治療的醫療服務類型,分為:1.住院;2.日間手術。
2.入院途徑:患者收治入院治療的來源,經由本院急診、門診診療后入院,或經由其他醫療機構診治后轉診入院,或其他途徑入院。
3.治療類別:對患者采用的醫學治療方法類別,分為:1.西醫;2.中醫(2.1中醫 2.2民族醫);3.中西醫。
4.入院時間:患者辦理入院手續后實際入住病房的公元紀年日期和時間的完整描述。
5.入院科別:患者入院時,入住的科室名稱,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科室分類與代碼》(CT 08.00.002)標準填寫。
6.轉科科別:患者住院期間轉科的轉入科室名稱,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科室分類與代碼》(CT 08.00.002)標準填寫。如果超過一次以上的轉科,用“→”轉接表示。
7.出院時間:患者實際辦理出院手續時(死亡患者是指其死亡時間)的公元紀年日期和時間的完整描述。
8.出院科別:患者出院時的科室名稱,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科室分類與代碼》(CT 08.00.002)標準填寫。
9.實際住院天數:患者實際的住院天數,入院日與出院日只計算1天。
10.門(急)診診斷:根據患者在住院前,由門(急)診接診醫師在住院證上填寫的門(急)診西醫或中醫診斷,進而填寫在病案首頁中的門(急)診西醫或中醫診斷。
11.出院診斷:患者出院時,臨床醫師根據患者所做的各項檢查、治療、轉歸以及門(急)診診斷、手術情況等綜合分析得出的西醫或中醫最終診斷。
(1)主要診斷:經醫療機構診治確定的導致患者本次住院就醫主要原因的疾病(或健康狀況),詳見說明一。
(2)其他診斷:患者住院時并存的、后來發生的、或是影響所接受的治療和/或住院時間的疾病,詳見說明二。
(3)主病:患者在住院期間確診的主要中醫病名。
(4)主癥:患者所患主病的主要中醫證候。
12.入院病情:對患者入院時病情評估情況。將“出院診斷”與入院病情進行比較,按照“出院診斷”在患者入院時是否已具有病情,分為:(1)有、(2)臨床未確定、(3)情況不明、(4)無。
(1)有:對應本出院診斷在入院時就已明確。例如,患者因“乳腺癌”入院治療,入院前已經鉬靶、針吸細胞學檢查明確診斷為“乳腺癌”,術后經病理亦診斷為乳腺癌。
(2)臨床未確定:對應本出院診斷在入院時臨床未確定,或入院時該診斷為可疑診斷。例如:患者因“乳腺惡性腫瘤不除外”、“乳腺癌”或“乳腺腫物”入院治療,因缺少病理結果,腫物性質未確定,出院時有病理診斷明確為乳腺癌或乳腺纖維瘤。
(3)情況不明:對應本出院診斷在入院時情況不明,例如: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窗口期、社區獲得性肺炎的潛伏期,因患者入院時處于窗口期或潛伏期,故入院時未能考慮此診斷或主觀上未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合并的慢性疾病,經入院后檢查新發現的應選擇“3”(情況不明),例如:高血壓、高脂血癥、膽囊結石等,不能選擇“4”(無)。
(4)無:在住院期間新發生的,入院時明確無對應本出院診斷的診斷條目。例如:患者出現圍手術期心肌梗死,住院期間發生的醫院感染等。只有在住院期間新發生的情況,才能選擇此項;住院期間新發現的慢性合并疾病,應選擇“3”(情況不明)。
13.診斷代碼計數:包括主要診斷和其他診斷的代碼總數。
14.手術及操作:患者住院期間被實施的手術及非手術操作(包括診斷及治療性操作,如介入操作),詳見說明三。
(1)主要手術及操作:患者本次住院期間,針對臨床醫師為患者作出主要診斷的病癥所施行的手術或操作。
(2)其他手術及操作:患者在本次住院被實施的其他手術或操作。
15.手術及操作日期:患者住院期間開始實施手術及操作時的公元紀年日期和時間的完整描述。
16.麻醉方式*:為患者進行手術、操作時使用的麻醉方法,按照《麻醉方法代碼表》(CV 06.00.103)標準填寫。
17.術者醫師姓名:為患者實施手術的主要執行人員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姓氏和名稱。
18.術者醫師代碼:術者醫師在《醫保醫師分類與代碼》中的代碼。
19.麻醉醫師姓名:對患者實施麻醉的醫師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姓氏和名稱。
20.麻醉醫師代碼:麻醉醫師在《醫保醫師分類與代碼》中的代碼。
21.手術及操作代碼計數:包括主要手術和操作及其他手術和操作的代碼總數。
22.呼吸機使用時間:住院期間患者使用有創呼吸機時間的總和。間斷使用有創呼吸機的患者按照時間總和填寫。
23.顱腦損傷患者昏迷時間:外傷所致的顱腦損傷患者昏迷的時間,按照入院前、入院后分別計算,間斷昏迷患者,按照昏迷時間的總和填寫。
24.重癥監護病房類型*:患者住院期間入住的重癥監護病房的名稱類別,可分為:(1)心臟重癥監護病房(CCU)、(2)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3)急診重癥監護病房(ECU)、(4)外科重癥監護病房(SICU)、(5)兒科重癥監護病房(PICU)、(6)呼吸重癥監護病房(RICU)、(9)其他。
25.進重癥監護室時間*:患者進入重癥監護病房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26.出重癥監護室時間*:患者退出重癥監護病房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27.合計(小時)*:患者住在重癥監護病房的時長總和。
28.輸血品種:給予患者輸入體內的各成分血的名稱,參照《輸血品種代碼表》(CV 04.50.021)填寫。
29.輸血量:給予患者輸入體內的各成分血的數量。
30.輸血計量單位:給予患者輸入體內的各成分血的計量單位。
31.護理天數*:患者住院期間接受護理的天數,分為:特級護理天數、一級護理天數、二級護理天數、三級護理天數。
(1)特級護理天數:患者住院期間接受特級護理的天數。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確定為特級護理:
1)維持生命,實施搶救性治療的重癥監護患者;
2)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監護、搶救的患者;
3)各種復雜或大手術后、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2)一級護理天數:患者住院期間接受一級護理的天數。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確定為一級護理:
1)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癥患者;
2)病情不穩定或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3)手術后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臥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賴的患者。
(3)二級護理天數:患者住院期間接受二級護理的天數。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確定為二級護理:
1)病情趨于穩定或未明確診斷前,仍需觀察,且自理能力輕度依賴的患者;
2)病情穩定,仍需臥床,且自理能力輕度依賴的患者;
3)病情穩定或處于康復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賴的患者。
(4)三級護理天數:患者住院期間接受三級護理的天數。病情穩定或處于康復期,且自理能力輕度依賴或無需依賴的患者,可確定為三級護理。
32.離院方式:患者本次住院離開醫院的方式,主要包括:
(1)醫囑離院(代碼1):患者本次治療結束后,按照醫囑要求出院,回到住地進一步康復等情況。
(2)醫囑轉院(代碼2):指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將患者轉往相應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用于統計“雙向轉診”開展情況。如果接收患者的醫療機構明確,需要填寫轉入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對應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代碼。
(3)醫囑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代碼為3):指醫療機構根據患者診療情況,將患者轉往相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一步診療、康復,用于統計“雙向轉診”開展情況。如果接收患者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明確,需要填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名稱和對應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代碼。
(4)非醫囑離院(代碼4):患者未按照醫囑要求而自動離院,如:患者疾病需要住院治療,但患者出于個人原因要求出院,此種出院并非由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病情決定,屬于非醫囑離院。
(5)死亡(代碼5):患者在住院期間死亡。
(6)其他(代碼9):除上述5種出院去向之外的其他情況。
33.是否有31天內再住院計劃:患者本次住院出院后31天內是否有診療需要的再住院安排。若有再住院計劃,則需填寫目的。
34.主診醫師名稱*:對于某一參保患者直接負責并且實施具體醫療行為的最高級別醫師。
35.主診醫師代碼*:主診醫師在《醫保醫師代碼》中的代碼。
(四)醫療付費信息數據指標。
醫療付費信息部分:95項數據指標,主要反映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結賬時的實際醫療費用。醫療收費信息與“醫療住院收費票據”信息一致。
1.業務流水號:醫療衛生機構收費系統自動生成的流水號碼。
2.票據代碼: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相關規定出具的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上的票據代碼。
3.票據號碼: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相關規定出具的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上的票據流水號。
4.結算期間: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當次結算費用的起止時間。
5.金額合計: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當次結算費用的總和。其中,甲類、乙類、自費、其他按相關政策填寫。
金額合計含床位費、診察費、檢查費、化驗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衛生材料費、西藥費、中藥飲片費、中成藥費、一般診療費、掛號費和其他費14類。填報口徑按照《醫療服務項目分類與代碼》映射歸集填寫(此填報口徑另行下發)。
6.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
7.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補充、企業補充等基金或資金支付的金額。
8.大病保險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大病保險支付的金額。
9.醫療救助支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額。
10.公務員醫療補助: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支付的金額。
11.大額補充: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大額補充基金支付的金額。
12.企業補充: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由企業補充基金支付的金額。
13.個人自付: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自付部分的金額,以及開展按病種、病組、床日等打包付費方式且由患者定額付費的費用。
14.個人自費: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有關規定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而全部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5.個人賬戶支付:按政策規定用個人賬戶支付參保人的醫療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和目錄范圍外的費用)。
16.個人現金支付:個人通過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渠道支付的金額。
17.醫保支付方式: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根據不同醫療服務的性質和特征,將醫療服務劃分為不同的付費單元并確定付費標準的措施,分為:1.按項目付費、2.按單病種付費、3.按病種分值付費、4.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5.按床日付費、6.按人頭付費……,如“7.按定額”。
說明一:主要診斷選擇要求
主要診斷選擇要求:
1.主要診斷定義:經醫療機構診治確定的導致患者本次住院就醫主要原因的疾病(或健康狀況)。
2.主要診斷一般應該是:
(1)消耗醫療資源最多。
(2)對患者健康危害最大。
(3)影響住院時間最長。
3.除下列規則中特殊約定的要求外,原則上“入院病情”為“4”的診斷不應作為主要診斷。
4.一般情況下,有手術治療的患者的主要診斷要與主要手術治療的疾病相一致。
5.急診手術術后出現的并發癥,應視具體情況根據原則2正確選擇主要診斷。
6.擇期手術后出現的并發癥,應作為其他診斷填寫,而不應作為主要診斷。
7.擇期手術前出現的并發癥,應視具體情況根據原則2正確選擇主要診斷。
8.當住院是為了治療手術和其它治療的并發癥時,該并發癥作為主要診斷。當該并發癥被編在T80-T88系列時,由于編碼在描述并發癥方面缺少必要的特性,需要另編碼對該并發癥進行說明。
9.當診斷不清時,主要診斷可以是疾病、損傷、中毒、體征、癥狀、異常發現,或者其它影響健康狀態的因素。
10.當癥狀、體征和不確定情況有相關的明確診斷時,該診斷應作為主要診斷。而ICD-10第十八章中的癥狀、體征和不確定情況則不能作為主要診斷。
11.當有明確的臨床癥狀和相關的疑似診斷時,優先選擇明確的臨床癥狀做主要診斷。疑似的診斷作為其他診斷。
12.如果以某個疑似的診斷住院,出院時診斷仍為“疑似”的不確定診斷,選擇該疑似診斷作為主要診斷,編碼時應按照確定的診斷進行編碼。
13.極少情況下,會有2個或2個以上疑似診斷的情況,如:“…不除外、或…”(或類似名稱),如果診斷都可能存在,且無法確定哪個是更主要的情況下,選其中任一疑似診斷作為主要診斷,將其它疑似診斷作為其他診斷。
14.如果確定有2個或2個以上診斷同樣符合主要診斷標準,在編碼指南無法提供參考的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根據原則2正確選擇主要診斷。
15.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原診療計劃未執行時:
(1)未做其它診療情況下出院的,仍選擇擬診療的疾病為主要診斷,并將影響患者原計劃未執行的原因寫入其他診斷。
(2)當針對某種導致原診療計劃未執行的疾病(或情況)做了相應的診療時,選擇該疾病(或情況)作為主要診斷,擬診療的疾病為作為其他診斷。
16.從急診留觀室留觀后入院的,當患者因為某個疾病(或情況)被急診留觀,且隨后因為同一疾病(或情況)在同一家醫院住院,選擇導致急診留觀的疾病(或情況)為主要診斷。
17.當患者在門診手術室接受手術,并且繼而入住同一家醫院變為住院病人時,要遵從下列原則選擇主要診斷:
(1)如果因并發癥入院,選擇該并發癥為主要診斷。
(2)如果住院的原因是與門診手術無關的另外原因,選擇這個另外原因為主要診斷。
18.多部位燒傷,以燒傷程度最嚴重部位的診斷為主要診斷。同等燒傷程度的情況下,選擇燒傷面積最大部位的診斷為主要診斷。
19.多部位損傷,選擇明確的最嚴重損傷和/或主要治療的疾病診斷為主要診斷。
20.中毒的患者,選擇中毒診斷為主要診斷,臨床表現為其他診斷。如果有藥物濫用或藥物依賴的診斷,應寫入其他診斷。
21.產科的主要診斷是指產科的主要并發癥或合并疾病。沒有任何并發癥或合并疾病分娩的情況下,選擇O80或O84為主要診斷。
22.當患者住院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康復,選擇患者需要康復治療的問題作為主要診斷;如果患者入院進行康復治療的原發疾病已經不存在了,選擇相應的后續治療作為主要診斷。
23.腫瘤:
(1)當住院治療是針對惡性腫瘤時,惡性腫瘤才有可能成為主要診斷。
(2)當對惡性腫瘤進行外科手術切除(包括原發部位或繼發部位),即使做了術前和/或術后放療或化療時,選擇惡性腫瘤為主要診斷。
(3)即使患者做了放療或化療,但是住院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腫瘤診斷(如惡性程度、腫瘤范圍),或是為了確診腫瘤進行某些操作(如:穿刺活檢等),主要診斷仍選擇原發(或繼發)部位的惡性腫瘤。
(4)如果患者本次專門為惡性腫瘤進行化療、放療、免疫治療而住院時,選擇惡性腫瘤化療(編碼Z51.1)、放療(編碼Z51.0)或免疫治療(編碼Z51.8)為主要診斷,惡性腫瘤作為其他診斷。如果患者在一次住院中接受了不止一項的上述治療,則可以使用超過一個的編碼,應視具體情況根據原則2正確選擇主要診斷。
(5)當治療是針對繼發部位的惡性腫瘤時,以繼發部位的惡性腫瘤為主要診斷。如果原發腫瘤依然存在,原發腫瘤作為其他診斷。如果原發惡性腫瘤在先前已被切除或根除,惡性腫瘤個人史作為其他診斷,用來指明惡性腫瘤的原發部位。
(6)當只是針對惡性腫瘤和/或為治療惡性腫瘤所造成的并發癥進行治療時,選擇該并發癥作為主要診斷,惡性腫瘤作為其他診斷首選。如果同時有多個惡性腫瘤,按照腫瘤惡性程度的高低順序書寫。
A惡性腫瘤引起的貧血,如果患者為治療惡性腫瘤相關的貧血而入院,且僅對貧血進行了治療,應選腫瘤疾病引起的貧血作為主要診斷(D63.0*腫瘤引起的貧血),惡性腫瘤作為其他診斷。
B化療、放療和免疫治療引起的貧血,當患者為了治療因化療、放療和免疫治療引起的貧血而住院時,且僅對貧血進行了治療,選擇貧血作為主要診斷,相關的腫瘤診斷作為其他診斷。
C當患者為了接受化療、放療和免疫治療而入院,治療中產生了并發癥,如:難以控制的惡心、嘔吐或脫水,仍選擇化療、放療和免疫治療為主要診斷,并發癥作為其他診斷。
D當患者因為惡性腫瘤引起的并發癥住院治療時(如脫水),且僅對該并發癥(如脫水)進行了治療(靜脈補液),選擇該并發癥(如脫水)作為主要診斷,相關的腫瘤診斷作為其他診斷。
(7)未特指部位的廣泛轉移惡性腫瘤
未特指部位的廣泛轉移惡性腫瘤使用編碼C80,該診斷只有在患者有了轉移病灶且不知道原發和繼發部位時使用。當有已知繼發部位腫瘤的診斷時,應分別逐一診斷。
(8)妊娠期間的惡性腫瘤
當妊娠者患有惡性腫瘤,選擇妊娠、分娩及產褥期并發惡性腫瘤(099.8)作為主要診斷,ICD-10第二章中的適當編碼作為其他診斷,用來明確腫瘤的類型。
(9)腫瘤患者住院死亡時,應根據上述要求,視本次住院的具體情況正確選擇主要診斷。
說明二:其他診斷填報要求
1.其他診斷定義:住院時并存的、后來發生的、或是影響所接受的治療和/或住院時間的情況。包括并發癥和合并癥。
(1)并發癥:指與主要診斷存在因果關系,主要診斷直接引起的病癥。
(2)合并癥:指與主要診斷和并發癥非直接相關的另外一種疾病。但對本次醫療過程有一定影響。(不包括對當前住院沒有影響的早期住院的診斷)
2.其他診斷填寫要求
(1)其他診斷僅包括那些影響患者本次住院醫療過程的附加病癥,這些附加病癥包括:需要進行臨床評估;或治療;或診斷性操作;或延長住院時間;或增加護理和/或監測。
(2)患者既往發生的病癥及治療情況,對本次住院主要診斷和并發癥的診斷、治療及預后有影響的,應視為合并癥填寫在其他診斷。
(3)如果既往史或家族史對本次治療有影響時,ICD-10中Z80-Z87對應的病史應填寫在其他診斷。
(4)除非有明確臨床意義,異常所見(實驗室、X-RAY、病理或其他診斷結果)無需編碼上報;如果針對該臨床異常所見又做其它檢查評估或常規處理,該異常所見應作為其他診斷編碼上報。
(5)如果出院時某其他診斷仍為“疑似”的不確定診斷,應按照確定的診斷編碼。
(6)按照要求將本次住院的全部診斷(包括疾病、癥狀、體征等)填全。
說明三:手術和操作填報要求
1.主要手術和操作是指患者本次住院期間,針對臨床醫師為患者作出主要診斷的病癥所施行的手術或操作。一般是風險最大、難度最高、花費最多的手術和操作。
2.填寫手術和操作時,優先填寫主要手術或操作。
3.填寫一般手術和操作時,如果既有手術又有操作,按手術優先原則。
4.僅有操作時,首先填寫與主要診斷相對應的主要的治療性操作(特別是有創的治療性操作),后依時間順序逐行填寫其他操作。
5.手術和操作填報范圍
(1)ICD-9中有正式名稱的全部手術要求編碼填報。
(2)除“A.無需填報和編碼的原則”及“B.無需填報和編碼的操作”要求以外的操作均應進行編碼填報。
A.無需填報和編碼的原則:
在一次住院期間,大多數患者都需執行的常規操作,最主要的是因為對于這些操作的醫療資源消耗可以通過診斷或其它相關操作反映出來,也就是說對于某個特定的診斷或操作它是診療規范標準中的必然之選。如:對于Colles氏骨折必然會使用X-線和石膏固定;膿毒血癥診斷必然會靜脈輸抗生素。
B.無需填報和編碼的操作包括:
1)石膏的固定、置換、去除
2)經留置導管的膀胱灌注、膀胱造口沖洗
3)插管
a)除心導管、外科插管、新生兒插管以外的動脈或靜脈插管,如:PICC、CVC、S-W插管
b)除恥骨上造瘺的插管的泌尿系統插管
4)Doppler 檢查
5)一般其它藥物治療,無需編碼(①對于日間病例該藥物是主要治療,②化療、新生兒特殊的藥物干預,除外)
6)ECG,Holter檢查
7)伴心臟手術時,經皮或經靜脈置入的臨時電極(術中使用臨時心臟起搏器),包括對其進行調整,重新定位,去除電極等操作
8)肌電圖、尿道括約肌肌電圖、眼肌電圖
9)影像:一般X線平片檢查、核磁、CT、B超檢查(經食道超聲心動TOE除外)
10)監測:包括心臟、血管壓力監測<24小時(如:24小時血壓監測、中心靜脈壓監測、肺動脈壓監測、肺動脈嵌入壓監測)
11)鼻-胃管插管的減壓和鼻飼(新生兒除外)
12)操作中的某些組成部分
13)應激試驗,如:鉈應激試驗伴經食管心室起搏、鉈應激試驗不伴經食管心室起搏
14)骨牽引、皮牽引
注:
1)ICD-9中的標準優先;
2)如果需要全身麻醉而進行的操作,上述編碼要編;
3)對于日間醫療的患者,上述如果是主要住院原因要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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