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是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創新的一種采購方式。從制度的頒布實施到現在,對政府購買服務領域復雜特殊項目的采購顯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競爭性磋商的優勢
競爭性磋商將競爭性談判的“談判靈活性”與綜合評價的“評標可控性”結合起來,不僅降低了交易價格,而且使政府采購方式從“低價中標”走向“物有所值”。它結合了兩種采購方式的優點,贏得了采購方的青睞,但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合競爭性談判采購。不恰當的采購方式不僅不能提高采購效率,還會造成浪費標書或成本的現象。
適合采用競爭性磋商的項目
一、政府項目。這類項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的一部分,是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由有資質的社會力量承擔,由政府按合同支付費用。比如一些大家熟悉的交通服務項目,公益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如果是地區新,沒有成熟的技術參數可供參考。
三、因購買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時間、數量等原因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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