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 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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